美国老年保障制度
2026年07月27日
美国老年保障制度
美国老年保障制度建立于20世纪30年代,当时遵循了罗斯福提出的三项原则:“第一,对年事已高不能建立自己保险的人,养老金由各州和联邦政府支付;第二,对年轻人采用强制性的保险年金,使之建立起一种自给的制度;第三,鼓励个人交纳非强制性的保险金,以便在年老时得到更多的年金收入。”
1935年颁发的《社会保障福利法》规定,参加老年、遗属、残疾保险者退休后享受退休金待遇,没有参加工作的老年人可按公共救助规定申请生活救济,贫穷、疾病和遭遇意外事故的老年人可申请医疗或其他补贴。1965年美国颁布了旨在为老年人提供各种服务的《美国老年法》。服务主要包括协助家庭照顾老人、为老人接触社会提供基础设施、社会对需要特殊照顾的老人应尽义务的保证,等等。1974年联邦政府颁布新的《社会福利法》,鼓励老年人自力更生,自给自足;同时,也鼓励社会保护老年人。(https://www.daowen.com)
美国老年社会保障制度历经70余年,不断改革与完善。1981年里根总统执政期间,通过增加社会保障税、冻结社会保障津贴随生活物价指数调整、将退休年龄由65岁延长至66岁、给私有养老金计划更多税收优惠等措施,停止了社会保障政策的扩张趋势。克林顿总统执政期间,签署了《社会福利改革法案》,结束了自1935年以来联邦政府对穷人无限制的福利补助。小布什政府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核心是:允许雇员将一部分社保税用于个人账户并投资于股市,以赚取比社会保障金更高的收益;待雇员年老退休时,这一基金款项逐步折成保障金发还本人。
目前,美国老年保障制度仍处于变革时期,呈现保障机制多重化、社会保障私营化、年金保险储蓄化、退休年龄后移化四个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