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权利
指公民保持身体组织的生理功能健全以及心理健康的权利,是一种基本人权。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严格地讲,生命健康权可分为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生命权是指公民维持自己生命延续、不受他人非法剥夺的权利。生命权包括生命安全维持权、司法保护权和生命利益支配权等。身体权是指公民对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支配权。例如自己身体的部分转让(献血、转让肾脏等)。(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