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克的退休制度
1957年1月1日,前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颁布实施新的社会保障法,规定退休年龄为男性年满60岁、女性年满53~57岁、工龄满25年。计算退休金时,根据劳动强度把职业分成三类,一类是工作条件艰苦的职业,包括矿工、飞行人员、海员和冶金工人;二类包括与传染病、有毒有害物质、放射性物质接触的工人;其他职业为第三类。1979年、1982年和1985年先后三次对退休金作了调整。捷克斯洛伐克的退休金制度实行普遍性和统一性相结合的原则,退休金实行统一立法、统一管理。退休金根据所得收入、就业期限和就业岗位状况计算。计算退休金的基础是退休前10年中最好的5个年度(即本人工资最好的5个年份)的月平均收入。(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