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九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公布 自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四条 国家保护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对老年事业的投入,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条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第七条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提倡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第九条 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条 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一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二条 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

第十三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第十四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第十五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第十六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姊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姊有扶养的义务。

第十七条 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组织监督协议的履行。

第十八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第十九条 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予的权利。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组织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不得无故拖欠,不得挪用。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职工工资增长的情况增加养老金。

第二十二条 农村除根据情况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外,有条件的还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第二十三条 城市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救济。

农村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鼓励公民或者组织与老年人签订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多种形式的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

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医疗待遇必须得到保障。

第二十六条 老年人患病,本人和赡养人确实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帮助,并可以提倡社会救助。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对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就医,予以优先。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老年病人设立家庭病床,开展巡回医疗等服务。

提倡为老年人义诊。

第二十八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老年医学的研究和人才的培养,提高老年病的预防、治疗、科研水平。

开展各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普及老年保健知识,增强老年人自我保健意识。

第二十九条 老年人所在组织分配、调整或者出售住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标准照顾老年人的需要。

第三十条 新建或者改造城镇公共设施、居民区和住宅,应当考虑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建设适合老年人生活和活动的配套设施。

第三十一条 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

国家发展老年教育,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

各级人民政府对老年教育应当加强领导,统一规划。

第三十二条 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扶持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老年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医疗康复中心和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等设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逐步增加对老年福利事业的投入,兴办老年福利设施。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企业开发、生产、经营老年生活用品,适应老年人的需要。

第三十五条 发展社区服务,逐步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

发扬邻里互助的传统,提倡邻里间关心、帮助有困难的老年人。

鼓励和支持社会志愿者为老年人服务。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条件,可以在参观、游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方面,对老年人给予优待和照顾。

第三十七条 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

第三十八条 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等应当反映老年人的生活,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为老年人服务。

第三十九条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第四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四十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和革命、建设经验,尊重他们的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

第四十一条 国家应当为老年人参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创造条件。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下列活动:

(一)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

(二)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

(三)提供咨询服务;

(四)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

(五)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

(六)兴办社会公益事业;

(七)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协助调解民间纠纷;

(八)参加其他社会活动。

第四十二条 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

第四十四条 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https://www.daowen.com)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组织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发生纠纷,可以要求家庭成员所在组织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调解前款纠纷时,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第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老年人、捏造事实诽谤老年人或者虐待老年人,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家庭成员盗窃、诈骗、抢夺、勒索、故意毁坏老年人财物,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风俗习惯的具体情况,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

第五十条 本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积极老龄化——政策框架

熊必俊 编译

译者注:这个政策框架是世界卫生组织为了介绍有关促进健康和积极老龄化的讨论和行动计划的形成过程而撰写的,是世界卫生组织向联合国第二届世界老龄大会提出的一个书面建议。提供讨论用的初稿题为《健康与老龄化》于2001年刊印,经过由世界卫生组织卫生发展中心召开来自21个国家的29名代表参加的专家小组会议讨论修订,并于2002年4月1日至4日,经巴伦西亚国际老年学论坛讨论后报送联合国第二届世界老龄大会。大会接受了有关建议,并把积极老龄化的内涵写进了正式宣言。现将其主要内容摘译如下,供从事老龄科学研究的同志参考。

导 言

人口老龄化向政策制定者提出了许多最基本的问题:当一个人进入老年时,我们如何帮助他保持独立和积极性?我们如何强化促进健康和预防的政策,特别是那些直接针对老年人的政策?在人们日益长寿时,如何才能提高老年期的生活质量?老年人增多会不会导致健康照料的危机和社会保障计划崩溃?人们进入老年需要帮助时,如何更好地平衡家庭和国家所扮演的角色?

本文打算提出这些与人口老龄化有关的问题。文章从一个广阔的视角,对健康进行了研究,并承认这一事实,即健康只有通过多方面的参与,才能增进和保持。如果我们必须达到世界卫生组织1996年在《健康与老龄化宣言》中提出的目标——老年人仍然是家庭、社区和经济的资源,卫生部门的工作者和专业人员,就一定要带头作出榜样。

全球老龄化:既是成就又是挑战

人口老龄化是人类社会最重大的成就之一,同时又是我们面临的一个最严峻的挑战。在我们进入21世纪以后,全球老龄化将会给所有的国家带来更多的社会经济需求。与此同时,老年人群体又是一个宝贵却又往往被忽视的资源,他们为我们的社会作出了重大的贡献。

世界卫生组织认为:如果政府、国际组织和民间社团制定“积极老龄化”的政策和计划,促进老年人的健康、参与和保障,国家就能够应对老龄化的挑战。现在是制订计划和采取行动的时候了。

在所有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帮助老年人保持健康和积极性是一种需要,而不是奢华。

“积极老龄化”的政策和计划,必须以老年人的权利、需要、喜好和能力为基础。

人口革命

在世界范围内,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的比重上升的速度比任何年龄组都快。在1970年与2025年之间,预测老年人口将增加6.94亿,或增加223%。2025年,60岁及以上老年人将达到12亿,2050年将增加到20亿,他们中的80%将生活在发展中国家。

年龄结构是政策制定者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人口老龄化起因于儿童和年轻人所占比例下降和老年人口比例上升。随着人口老龄化发展,人口年龄结构将从2002年的金字塔形,变成2025年的圆筒形。出生率不断下降和预期寿命日益延长,将使世界人口老龄化进一步发展。

到现在为止,人口老龄化仍然主要是发达地区的问题。预测2025年日本、德国和意大利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将占总人口的三分之一,其他欧洲国家紧随其后。

老年人赡养系数是经济学家和保险统计员主要用来预测退休金政策财政情况的依据。全球老年赡养系数的变化很快,以日本为例,现在是39个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对100个劳动年龄人口,2025年将增加到60个老年人对100个劳动年龄人口。

不过,所有国家的大多数老年人仍然是家庭和社区的重要资源。许多老年人继续在正规和非正规劳动部门工作。所以说,作为预测人口需要的指示器,老年人赡养系数的使用价值是有限的。

同时,积极老龄化政策和计划是用以使人们在进入老年时能够按照他们的能力和喜好继续工作,这既能预防或延缓慢性病导致残疾,又能节约个人和家庭用于健康照料方面的大量开支。

发展中国家人口迅速老龄化

2002年,大约有4亿60岁及以上老年人生活在发展中国家里。到2025年就增加到8.4亿,相当于全球老年人的70%。与发达国家相比,发展中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速度,往往赶不上人口老龄化发展的速度。例如老年人口的比重从7%上升到14%,法国经历了115年,而在中国却只要27年。

发展中国家的迅速老龄化,伴随着家庭结构、家庭角色,以及劳动形式和迁移等方面发生的引人注目的转变。城市化使年轻人迁移到城市找工作,家庭规模小,妇女进入正规劳动力,意味着老年人需要照料的时候,能够照料他们的人越来越少。

积极老龄化:概念的形成和理论基础

如果说人口老龄化是一个确有助益的经历,那么长寿就应该伴随着继续获得健康、参与和保障的机会。世界卫生组织选用“积极老龄化”这个词语来表示达到这个境界的过程。

什么是积极老龄化?

积极老龄化是人到老年时,为了提高生活质量,使健康、参与和保障的机会尽可能发挥最大效益的过程。

积极老龄化对个人和群体两者都适用。它容许人们在一生中能够发挥自己在物质、社会和精神方面的潜力,按照自己的需要、愿望和能力参与社会,在需要帮助时,能获得充分的保护、安全和照料。

“积极”强调的是继续参与社会、经济、文化、精神和公益事务,而不仅仅是体力活动的能力或参加劳动队伍。从工作中退休下来的老年人和那些患病或有残疾的人,能够仍然是他们家属、亲友、社区和国家的积极贡献者。

积极老龄化的目的在于使所有进入老年的人,包括那些虚弱、残疾和需要照料的人,都能提高健康的预期寿命和生活质量。

“积极老龄化”是世界卫生组织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采用的。它意味着传达一个比健康老龄化内涵更为广泛的启示,并且认识到健康照料之外的因素如何影响个体老年人和老年人群体。

积极老龄化是以承认老年人的人权和联合国关于独立、参与、尊严、照料和自我实现的原则为基础的。它把一个战略计划,从“以需要为基础”转变为“以权利为基础”,承认人们在增龄过程中,他们在生活的各个方面,都享有机会平等的权利。

积极老龄化政策和计划

积极老龄化对政策和计划发展的建议,具有应对个体和群体老龄化挑战的潜力。当健康、劳动力市场,就业、教育和生活政策支持积极老龄化时,有可能出现以下积极现象:

——处于具有高生产能力的生命阶段的人中,早死者很少;

——在老年阶段因慢性病致残者很少;

——越来越多的人进入老年后享有良好的生活质量;

——越来越多的人进入老年后积极参与社会、文化、经济和政治生活。其中包括有偿、无偿为家庭或为社会生活服务的人;

——医疗和照料的支出减少。

积极老龄化的政策和计划认为,享有鼓励和平衡个人责任(自我照料)、代际友好与团结。个人和家庭需要为进入老年作计划和准备,在生命的各个阶段努力进行个人健康实践。

贯彻执行旨在增加参与、降低照料开支的政策和计划,有充分的经济理由。保持良好健康的人们,在步入老年时很少会在继续工作方面遇到障碍。现在工业国家鼓励提前退出劳动力队伍的公共政策造成了大量的劳动者提前退休。由于人口老龄化发展,预期改变这种政策的压力越来越大,特别是在老当益壮能够胜任工作的人越来越多的时候。老年人健康和继续工作,有助于缓解养老金、收入保障计划以及医疗和社会照料支出不断增加的压力。

政策制定者有必要考虑一下降低病残率所带来的好处。以美国为例,降低病残率可使未来50年的医疗开支减少20%左右。如果老年人参加劳动力队伍的增多(无论是全时就业还是部分时间就业),他们对公共税收的贡献将会越来越多。据估计,投资1美元用于鼓励中等体力活动,能节约3.2美元的医疗开支的经济效益。

积极老龄化在经济方面的决定因素

经济环境对积极老龄化产生影响的主要因素有三个,它们是:收入、工作和社会保障。

收入

积极老龄化政策在减少各年龄组人口的贫困方面,需要与其他各项计划的相互合作。当各年龄组人口都面临健康不佳和病残的危机时,老年人则是他们中间特殊的弱势群体。很多单身和生活在农村的老年人,特别是妇女,没有可靠或足够的收入。这种情况严重地影响他(她)们去获得有营养的食物,足够的住房和健康照料。许多研究表明,低收入的老年人中,生理功能水平较高的仅为高收入老年人的三分之一。

最脆弱的群体是那些没有财产、只有很少或没有储蓄、没有退休金或社会保障津贴、低收入或没有稳定收入的男女老年人。特别是那些没有儿女或家属、经常面对不可靠未来、无家可归和赤贫危机的老年人。

工作

就全世界来看,如果较多的人,在其生命的早期就从事有尊严的工作(——适当的酬金、足够的环境和有防护的措施),那么他们步入老年时,就有能力继续工作。在世界的各个地区,人们越来越认识到需要支持那些能够和正在从事正规、非正规工作,以及在无报酬活动中、在家庭和在志愿工作岗位上,作出积极贡献的老年人。

在发达国家中,鼓励老年人工作时间长一些的愿望还没有实现。在失业率高时经常会看到用裁减老年工人的办法,为年轻人腾出岗位。但是,经验表明:用提前退休为失业人员提供工作岗位并不是有效的办法。

在发展中国家,老年人更需要保持经济上的积极性。但是工业化、采用新技术,以及劳动力市场的流动性威胁着老年人的许多传统工作,特别是在农业地区。发展的项目要保证老年人的信贷计划和有充分参与提高收入的工作机会。

在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老年人往往在家庭管理和照料儿童方面负主要责任,从而使年轻人外出工作,无后顾之忧。

所有国家,有技术和有经验的老年人在学校、社区、宗教机构,以及商业、卫生和政治机构作志愿工作。志愿工作在为社区和国家作贡献的同时,也有利于增加老年人的社会交往和增进心理健康。

社会保障

在世界各国,家庭为需要帮助的老年人提供多方面的支持。但是随着社会发展和传统多代同堂的家庭开始减少,国家号召发展为那些生活不能自理、独居和病弱的老年人提供社会保护的专门机构。发展中国家需要帮助的老年人,一般依靠家庭供养,非正规的服务交换和个人储蓄。

发展中国家代际社会保障包括养老金、职业养老金计划、自愿储蓄、强制储蓄基金,以及伤残、疾病、长期照料和失业保险计划。近年来,政策改革支持一种国家和私人相结合的养老保障计划,鼓励延长工作岁月和分阶段逐步退休。

应对政策

人口老龄化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需要国际、国家、地区和地方共同采取行动。在一个联系日益密切的世界中,世界任何一个部分在处理人口问题上失策,都会对所有地方产生社会经济和政治的不良后果。

说到底,一个应对人口老龄化和老年人问题的共同行动,将会决定我们的子孙后代如何度过自己的晚年生活。

积极老龄化的政策框架以《联合国老年人原则》为指导。其中包括独立、参与、照料、自我实现和尊严。政策框架要求在“健康、参与、保障”三个基本方面采取行动。

健康

使环境和行为两个危机因素对于慢性病和功能衰退的影响保持在低水平上,而保护因素的影响较大时,人们将会享有数量和质量都好的长寿;他们在步入老年时既能保持健康,又能生活自理;极少有人需要高开支的医疗和照料服务。

那些现在需要照料的人,他们在步入老年时必然需要得到全方位的医疗和照料服务。

参与

在劳动力市场,就业、教育、健康和社会政策,以及计划都支持他们能充分参与社会经济、文化和精神生活的条件下,他们年老时就能按照他们的基本人权、能力、需要和爱好,继续以有偿和无偿两种方式为社会作贡献。

保障

在政策和计划承认社会财政、人身安全和老年人的权利的条件下,老年人一旦生活不能自理和不能保护自己时,他们的保护、尊严和照料受到保障。家庭和社区将尽力为其老年成员提供支持。(编译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

2003年世界人口老龄化国家和地区人口数据表

图示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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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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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本表资料根据美国人口咨询局的材料编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