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保持长久不变

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保持长久不变

时间:2023-05-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97年6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指出,承包土地“大稳定、小调整”的前提是稳定。2014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就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方面提出,“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和“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保持长久不变

1997年6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指出,承包土地“大稳定、小调整”的前提是稳定。“大稳定、小调整”是指坚持上述第二条原则的前提下,根据实际需要,在个别农户之间小范围适当调整。做好“小调整”工作还应坚持以下几条原则:一是“小调整”只限于人地矛盾突出的个别农户,不能对所有农户进行普遍调整;二是不得利用“小调整”提高承包费,增加农民负担;三是“小调整”的方案要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四是绝不能用行政命令的办法硬性规定在全村范围内几年重新调整一次承包地。

严格控制和管理“机动地”。在延长土地承包期的过程中,一些地方为了增加乡、村集体收入,随意扩大“机动地”的比例,损害了农民群众的利益。因此,对预留“机动地”必须严格控制。目前尚未留有“机动地”的地方,原则上都不应留“机动地”。今后解决人地关系的矛盾,可按“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在农户之间进行个别调整。目前已留有“机动地”的地方,必须将“机动地”严格控制在耕地总面积5%的限额之内,并严格用于解决人地矛盾,超过的部分应按公平合理的原则分包到户。

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就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方面指出:“抓紧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强化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做好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将权属落实到法定行使所有权的集体组织;稳步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把承包地块的面积、空间位置和权属证书落实到农户,严禁借机调整土地承包关系,坚决禁止和纠正违法收回农民承包土地的行为。加快落实草原承包经营制度。”(www.daowen.com)

2014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就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方面提出,“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和“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其中,“建立健全承包合同取得权利、登记记载权利、证书证明权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是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促进土地经营权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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