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引发的争议及其优化方向

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引发的争议及其优化方向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08年9月3日上午,汇源果汁在香港联交所发布公告,可口可乐公司以约179.2亿港元收购汇源果汁集团的全部已发行股份及未行使可换股债券。实际上,自可口可乐宣布收购汇源之日起到商务部最终否决收购议案,以及收购被否决之后的一段时间以来,多方主体已经通过多种渠道表达了自己的声音。

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引发的争议及其优化方向

2008年9月3日上午,汇源果汁香港联交所发布公告,可口可乐公司以约179.2亿港元收购汇源果汁集团的全部已发行股份及未行使可换股债券。由于该项收购满足了我国 《反垄断法》 以及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 关于经营者集中事先申报的要求,2008年9月18日,可口可乐公司向商务部递交了申报材料。经由初步审查和进一步审查,商务部最终于2009年3月18日否决了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的申请,认为该收购会对市场竞争造成不利影响,导致 “两个传导效应和一个挤压效应”。也即是说,集中可能会导致可口可乐公司传导其市场支配地位和品牌,并对中小型果汁企业产生挤压效应。商务部否决集中的公告一出,立即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和争议:禁止集中到底是阻碍了效率,还是维护了市场竞争、保护了消费者权益?抑或是维护了民族品牌和产业安全?实际上,自可口可乐宣布收购汇源之日起到商务部最终否决收购议案,以及收购被否决之后的一段时间以来,多方主体已经通过多种渠道表达了自己的声音。这些主体按其利益属性大致可以分成三类:第一类是与收购有直接利益关系者,包括参与集中的可口可乐和汇源两大公司及其股东和员工,以及上下游产业链的相关利益主体,如经销商和果农;第二类是与收购有间接利益关系者,包括果汁行业的现有竞争者和消费者;第三类是独立的第三方主体,包括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以及反垄断执法机构本身等。

在这三类主体中,第一类主体发出的声音最少,因为收购本身对他们而言是有利的,从而更多的不是表达其利益诉求,而是积极参与到推动收购顺利进行的过程,并为收购成功后的企业整合和发展做准备。第二类主体发出的声音最多,因为收购成功与否事关其切身利益。比如,作为消费者的众多网民对这一收购普遍表达了不满和抵制:新浪网上一项由近7 万名网友参与的调查显示,高达82%的网民反对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收购被否决后,在67 787名网友参与的 “可口可乐是否涉及垄断” 的调查中,68.49%的人认为可口可乐收购汇源会形成产业垄断。广大的竞争者甚至发起了 “游说商务部” 的活动。[86]这些反对的声音不仅仅从收购有可能损害公平竞争和消费者利益的角度出发,而且更多地关注收购是否将危及产业安全甚至国家安全,以及担心民族品牌的旁落。第三类主体作为独立利益主体,其所发出的声音应该是最理性的,但是也没有形成统一意见。比如,在中国人民大学举办的“传导反垄断法专业知识,培植我国市场竞争文化”——“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法律研讨会” 上,对于商务部反垄断局的裁决,就形成了三种意见:第一种是 “全面肯定论”,以王晓晔教授、吴汉洪教授等为代表;第二种是基本肯定,但认为在具体细节和具体理由未搞清楚之前,不好作出最后评价,以黄勇教授、吴宏伟教授、王丽律师、张野律师等为代表;第三种是针对裁决提出质疑、疑惑和担心的意见,以史际春教授、邓峰副教授等为代表。(www.daowen.com)

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在本质上是一个法律问题,只有在 《反垄断法》 的角度下分析和考察,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从 《反垄断法》 的立法目的来看,维护产业安全或国家安全、保护民族品牌以及本土企业等,都不应该成为《反垄断法》 关注的目标。商务部也否定了民族品牌和贸易保护主义与本次反垄断审查有关。下文将从 《反垄断法》 出发,对该收购案的反垄断审查,特别是商务部的三个禁止理由作出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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