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厂商名称权及维权规定

厂商名称权及维权规定

时间:2023-07-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禁止他人以假冒、模仿手段使用其商号的权利商事主体发现他人以假冒、模仿手段使用其商号,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解的,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商事主体之间转让名称的,名称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订立书面转让合同,报原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

厂商名称权及维权规定

厂商名称权的内容包括以下四项:

(一)对商号的专有使用权

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取得厂商名称权后,有权在所有需要标明其身份的场合和载体上使用商号,常见的商号载体有商品、牌匾、印章、交通工具、职工服装广告宣传材料、展台等。商事主体使用商号时可以使用全称,也可以使用简称,但是,使用简称时,不得造成公众的混淆或者误解。

(二)禁止他人以假冒、模仿手段使用其商号的权利

商事主体发现他人以假冒、模仿手段使用其商号,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解的,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但是,商事主体只能在核准的行政区域内禁止他人使用自己的商号:县级登记机关核准的商号,在本县级地方同行业的商事主体不得使用;州市级登记机关核准的商号,在本州市级地方同行业的商事主体不得使用;省级登记机关核准的商号,在本省级地方同行业的商事主体不得使用;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的商号,在全国范围内,同行业的商事主体不得使用。(www.daowen.com)

(三)授权其他商事主体使用商号的权利

商事主体可以授权其他商事主体使用自己的商号,但不得损害其他主体的在先合法权益。授权他人使用商号的,授权主体与被授权主体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在办理登记时一并报被授权主体所在地的登记机关,并分别将商号授权使用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四)转让商号的权利

商事主体的名称可以随该主体或者该主体的一部分一并转让,商事主体的名称只能转让给一个商事主体。商事主体之间转让名称的,名称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订立书面转让合同,报原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商号转让后,转让方不得再使用已经转让的商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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