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揭秘罪犯敲诈劫持事件: 冷酷社会下勇者对抗歹徒的危机

揭秘罪犯敲诈劫持事件: 冷酷社会下勇者对抗歹徒的危机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天,民警听说村民张某曾目击盗贼盗窃,便于当晚前往张某家进行询问。董某提出赔200元私了,刘某被迫同意,并当即付给了部分现金。后因一次敲诈未能得手,董某等人怀恨在心,将刘某及其女友推上一辆出租车劫持而去。最终,那名歹徒被抓获后交代了盗窃行凶的犯罪事实,而崔某也因窝藏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在这种思想的支配下,社会上上演了一幕幕一人勇斗歹徒、百人袖手旁观的悲剧。

揭秘罪犯敲诈劫持事件: 冷酷社会下勇者对抗歹徒的危机

(一)少管闲事

有则故事,说的是小孩跟父亲上街,在公共汽车上,小孩告诉父亲:“有个小偷偷人家钱包。”父亲骂曰:“别管闲事!”下车后,小孩告诉父亲:“你的钱包也被偷了。”父亲哑然。

无独有偶,笔者曾接触这样一件事:某地连续发生“白日闯”盗案,由于种种原因久侦未破。一天,民警听说村民张某曾目击盗贼盗窃,便于当晚前往张某家进行询问。然而张某却矢口否认。不料数日后,张家不幸被盗。张某这才幡然悔悟,一五一十主动道出前案目击嫌疑人作案的经过。经民警查证,挖出了盗贼,破案10余起,于是该地区平安如初。

以上两例乃同条共贯。它说明世上没有安全岛,各守门户只能被各个击破;帮助别人,也就是帮助自己。在我们的人生道路上,搬开别人脚下的绊脚石,有时恰恰是为自己辅路。

(二)“私了”现象

此处“私了”是指有关当事人对盗贼的犯罪行为不通过法律途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而是私下由当事人双方或通过中间人进行了结的非法活动。

“私了”现象大多发生在偏僻的农村地区。造成“私了”的原因多种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事主法制观念淡薄,往往碍于人情、面子,为保护对方的名声,或出于同情、怜悯,使对方免受刑事、行政处罚而接受私了;二是当事人受物质利益的驱动而主动提出私了,甚至有的以告发相要挟,向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索要金钱或物质“赔偿”;三是当事人慑于威胁或权势,不敢声张、告发而被迫接受私了。

【案例1】一天深夜,两名男青年潜入陈某家盗窃。异常响动惊醒了陈某夫妇,两名窃贼束手就擒。陈妻决定将两人扭送派出所。此时两名窃贼跪倒在地苦苦哀求,并声称自己有难言之隐,不得已才第一次偷盗。陈某见状便劝妻子手下留情。两名窃贼千恩万谢,从容离去。第二天早晨,自以为做了“善事”的陈某一觉醒来,发现挂在墙上包及衣服内的5000元现金不翼而飞,这才追悔莫及。

【案例2】某日晚,刘某在撬窃一辆自行车时,被车主董某发现并被当场抓获。董某提出赔200元私了,刘某被迫同意,并当即付给了部分现金。在此后的10多天里,董某伙同他人多次敲诈刘某现金1600余元。后因一次敲诈未能得手,董某等人怀恨在心,将刘某及其女友推上一辆出租车劫持而去。

从以上案例足以看出,“私了”后患无穷:一是有些事主向犯罪嫌疑人一方敲诈勒索钱财而使自己由受害者变为违法犯罪人;二是失去了公安机关及时开展侦查为事主挽回经济损失的有利战机;三是使盗贼逍遥法外,继续侵害他人,有的盗贼的犯罪活动会更加猖獗,给社会造成更大的危害。

(三)“东郭先生”

东郭先生为救一条受伤后逃窜的狼而反受其害,教训深刻。然而现实生活中的“东郭先生”并未绝迹,并在上演着一幕幕拙劣的闹剧。

【案例】有一歹徒持刀窜入医院病房行窃时被人发现,伤人后逃跑。当地派出所民警接到报案后,迅速赶到现场展开搜索。民警在群众的配合下循迹查到了崔某的住处,当即向崔某讲明了情况,要其予以配合并开门接受检查,但遭到崔某的拒绝。后来,经民警耐心细致地教育,崔某才不得已道出实情:20多分钟前,有一个年轻人慌慌张张跳进他的院中,“扑通”一声跪在地上,请求帮他躲一下,崔某看他可怜兮兮的样子,不问青红皂白就“成全”了他,并把他藏在屋内床下……最终,那名歹徒被抓获后交代了盗窃行凶的犯罪事实,而崔某也因窝藏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此时,崔某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不无感叹地说:“只知道替人消灾避难,谁知竟犯了法,真是后悔莫及啊。”

(四)哥们儿义气

青少年情绪不稳定,自我控制的能力较差。有些青少年受哥们儿义气毒害,崇尚“为了朋友可以两肋插刀”,甚至参与犯罪或包庇、帮助犯罪,为盗贼窝赃、销赃、毁证,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案例】一天晚上,张某伙同赵某窜至某单位,盗走保险柜等物。他们将赃物运至暂住房屋内,被同乡李某发现。李某在明知保险柜系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仍帮助张某等人将保险柜扔至河中,并因此获得赃款350元。李某虽然没有直接参与盗窃犯罪,但积极帮助毁灭犯罪证据。根据我国《刑法》第307条第2款的规定,李某犯了帮助毁灭证据罪,受到了法律的惩罚。

(五)自认倒霉

有的当事人被盗后持“破财消灾”的消极心理,自认倒霉而不报案。

【案例】某地查获一个专在公共汽车上扒窃的3人团伙。据交代,3人在几天时间里共扒窃作案10余次,窃得现金5000余元,但当事人中报案的仅有5人,公安机关经报刊、电台等媒体的宣传,又找到数名事主,最后只能把找不到的当事人的那部分赃款上交国库,对3名盗贼也只能按查实的案件定罪量刑。这既使一些当事人所受的经济损失无法得到补偿,同时也无形中减轻了犯罪分子应得的惩罚,这些当事人是以自己的“牺牲”帮了盗贼的大忙。

(六)“软骨症”

面对盗贼,有的事主低三下四,甚至“反主为客”、跪地求饶;面对反扒民警,少数当事人的行为让人“哀其不幸,怒其不争”。例如,有的出于某种原因,明知被扒,却矢口否认钱物是自己的;有的当时承认了,在随反扒民警去公安机关的路上又悄然离开或借故溜走;更有甚者,反扒民警冒着生命危险与穷凶极恶拒捕反抗的扒手搏斗,事主却在一旁袖手旁观……(www.daowen.com)

还有一些人存在一种误解,认为维护社会治安是警察的事,与己无关,只要自己的利益和安全不受到威胁,便采取不闻不问的态度;更多的人担心见义勇为可能会受到伤害,于是能躲则躲。在这种思想的支配下,社会上上演了一幕幕一人勇斗歹徒、百人袖手旁观的悲剧。

所以,当我们在抱怨社会治安如何不尽如人意时,是否能扪心自问:自己在其中究竟扮演了什么角色?发挥了多少正面的作用?在同歹徒的斗争中,一个人的力量也许微不足道,但如果每个人都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勇担风险的牺牲精神,积极行动起来,使全社会形成疾恶如仇、“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氛围,那么犯罪分子就会感受到巨大的震慑力,社会治安就会有根本性的好转。

(七)贪财购赃

某地曾发生一件因贪图便宜、购买赃物后竟发现系自家物品的事情,叫人哭笑不得。

【案例】臧某系解除劳教人员,一次无意中发现一家美容用品商店的仓库设在某旅社内,且无人看守。臧某便先后6次潜入该旅店内,窃得仓库内各种品牌的洗发水、摩丝等物品,总价值8000余元。胆大妄为的臧某在盗窃之后,竟把赃物以低价再卖给失主。而粗心的失主因贪图便宜,又将自己的部分被盗物品买了回来。直到月底,失主到仓库取货时才发现货物被盗。公安民警根据线索将臧某抓获归案。

低价购赃现象在一些地方较为普遍,有些城郊结合部甚至成了销售赃物(尤其是被盗车辆)的专业村,这实际上支撑、助长了盗窃行为,强化了盗贼的贪婪心理,使其盗窃、销赃有恃无恐,危害十分严重。因此,我国《刑法》第312条规定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即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根据有关规定,对买主确知是赃物而购买的,应将赃物无偿追回予以没收或退还失主。

(八)请“神”问“仙”

失窃后不报案,而是求“神”问“仙”,或“疑邻盗斧”、胡乱猜忌,这种现象虽不多见,但危害极大。

【案例1】胡某家失窃现金,胡某便怀疑是同事韦某所为,便在上班时间指桑骂槐地谩骂韦某“强盗”、“小偷”,两人遂发生了口角。一年后两人均下岗,偶尔见面时胡某又公开骂韦某是“强盗”、“小偷”,并在韦某的邻居中散布韦某“偷钱”的言论。此后,两人再一次相遇,胡某又当众辱骂韦某偷钱,韦某忍无可忍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的言论已损害了韦某的人格及名誉,构成对韦某名誉的侵犯,遂依法作出“胡某停止侵害,并赔偿韦某精神抚慰金”的判决。

【案例2】某地还曾因无端猜忌而引发一起命案:邹某发现放在家中的1400元现金被盗,怀疑是朋友刘某所为,于是请来一位“仙人”指点。“仙人”让邹某将常来家玩的人的姓名写在纸上,组成一个圈,由邹某拿一把斧头在中间旋转,待斧头停下来后指向谁的名字,谁就是小偷。这样反复3次,斧头都指向刘某的名字。之后,邹某便据此多次向刘某要钱,刘某矢口否认。当最后一次邹某又到刘某家索要钱时,刘某一怒之下用刀将邹某杀死。

应当指出的是,只要不是故意捏造和公开扩散,事主及其他群众向公安机关反映破案线索和嫌疑人员的情况是完全正当合法的行为,与胡乱猜忌、侵害他人名誉是两码事,提供人会受到公安机关的保护、保密甚至奖励。

(九)私自“执法”

少数当事人抓获窃贼后,不是及时将其扭送到当地公安机关,而是私设“公堂”,对其殴打解恨,造成伤害甚至死亡的后果。个别当事人还对嫌疑人员进行非法拘禁、“调查取证”,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案例】某地农民常某家2万元存折失窃后被冒领,常某怀疑是邻居欧某所为,便将此事告诉朋友段某,要其帮忙“搞定”。一天下午,常某将欧某诱至家中非法关押,在拳头和棍棒面前,欧某被迫承认与尚某、王某及秦某三人共同盗窃存折的“犯罪事实”。常某段两人于是又纠集多人分别将尚某、秦某强行带到一处看鱼棚和常家中进行“讯问”,并用录音机录下两人的供词。次日,常某又将王某关押,并拿着“供词”到当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查明事情真相后,将欧某等4人解救了出来,并把常、段两人“请”进了看守所,后两人分别被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刑。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未经人民法院审判、被确认有罪的人都不等于是罪犯;我国刑法处罚偷盗,但这并不意味着任何人都可以随意处罚盗贼,盗贼也是人,其人身和人格也受法律保护。

(十)“以牙还牙”

有些事主失窃后,产生冤屈和不平衡的心理,也将手伸向社会,从而由受害者变为害人者。较为常见的是有的人自行车被盗后,也反过来窃取他人的车辆。他们对自己的行为往往心安理得,殊不知,这种行为本身就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现实生活中,甚至有极少数人在尝到“甜头”后一发而不可收,大大在犯罪的泥潭里越陷越深。

【案例】朱某筹资开办了一家游戏机室,谁知好景不长,遭梁上君子光顾,电脑部件被悉数盗走,朱某只得无奈地关门歇业。

为了“重整旗鼓”,两个多月后的一天晚上,朱某伙同无业人员李某窜至某开发区一家游戏机室,对店主提出“包夜”。次日凌晨,朱、李两人乘店主熟睡之机,迅速将游戏机内的电脑部件拆下藏在衣服里,并将游戏机恢复原状,然后唤醒店主,让其开门后大摇大摆地离开。两人走后,店主发现游戏机竟成了一只只空壳,连忙与朋友“打的”追赶,并将两人扭送至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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