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保障之困局:改革措施滞后,救济方式和程度不当

保障之困局:改革措施滞后,救济方式和程度不当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往往受到关注的是用人单位的侵权,以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为主要侵权手段。除此之外,如有关部门侵占、挪用养老保险费的案件近年也时有发生。因此在平时严格执法监督、加强处罚力度,对于农民工养老保险权的维护更有意义。对于违法组织与个人,需要加强其违法成本,不让其因违法行为而获利,真正使之所承受的法律制裁与法律责任相适应。

保障之困局:改革措施滞后,救济方式和程度不当

1.司法救济私法化现象严重,执法监督处罚力度软弱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2007年12月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因社会保险而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但是,从2008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009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和北京市劳动和养老保险局劳动争议仲裁处联合做出的《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中可以获知,目前很多法院倾向于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所规定的社会保险争议解释为社会保险损失赔偿争议,而不是社会保险费的补缴争议,这种解释方法的实质是用私法救济手段解决社会法性质的社会保险争议,不仅法理上错误,后果危害也非常大。用人单位不依法缴纳社保金,由于养老金存在保值增值、互助共济、定期调整和财政补贴等增值影响,农民工在养老保险权益方面的实际损失会远远超出以民事侵权方式所补偿的社保费。[10]同时,养老保险缴费同时缴纳个人账户与统筹账户,而且统筹基金的缴费比例更多,如果仅以私法方式补偿个人,实际上直接侵害了养老保险基金的构成,妨害了社会保险的共济作用。当然,养老保险侵权行为复杂、主体多样,若平时执法监督不严、处罚力度不大,不利于农民工养老保险权的维护。

在养老保险侵权中,既有用人单位的侵权,亦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的侵权。往往受到关注的是用人单位的侵权,以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为主要侵权手段。除此之外,如有关部门侵占、挪用养老保险费的案件近年也时有发生。因此在平时严格执法监督、加强处罚力度,对于农民工养老保险权的维护更有意义。作为农民工,由于诉讼成本等条件的限制,诉讼不是其常用维权渠道。对于违法组织与个人,需要加强其违法成本,不让其因违法行为而获利,真正使之所承受的法律制裁与法律责任相适应。(www.daowen.com)

2.配套改革措施滞后

对于历史遗留下来的,如农民工养老保险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基金的设计不合理、农民工养老保险金的替代率过低、养老保险制度长效机制缺失、养老保险金管理机制模糊等问题,以及养老保险基金安全性与收益性难以保证、农民工户籍改革等现实问题,也与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密切相关,还需要系列改革来同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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