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探讨作品概念的法律适用方法

探讨作品概念的法律适用方法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这种方法却将那些真正具有独创性、可复制性的作品排除在外了,违反了同样情况同样对待的法律原则。因此,笔者倾向于将第一种判定方法作为判定一个作品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的外延范围的法律适用方法。这是因为,从逻辑的角度看,“作品”是一个不可数的普遍概念,其外延无法穷尽。

探讨作品概念的法律适用方法

“在学术界,为了清楚、明了并且尽可能精准地确定概念的意涵,就要对概念下定义。”法律定义的目的是要满足“让被定义的概念更加清楚、明白、明确”。法律人学习、背诵法律定义的理由在于“法律人有证立(说明)其包摄的需求”[46](即完成将案件事实归属于某个特定概念之下的任务)。

逻辑学的角度来看,判定作品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的方法有三。

(1)内涵判定法,即凡是符合“作品”概念的完整内涵(上述五个构成要件)的作品都属于它的外延,不论该作品是否在《著作权法》第三条所列举的九种类型之内,该作品都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作品”的外延范围。

(2)外延判定法,即不论作品是否符合上述五个构成要件,只要它在《著作权法》第三条所列举的九种类型之内,那么,就认定它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的外延。

(3)内涵、外延综合判定法,即先根据内涵判定法看其是否具备上述五个构成要件,将那些不符合构成要件的排除在外,然后,再看该作品是否在《著作权法》三条所列举的九种类型之中:在,则认定其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的外延;不在,则认定其不是《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的外延。

上述三种方法中,第二种方法明显是我们应该抛弃的判定方法。因为仅仅根据被判定作品在上述九种种类之中而不对它进行内涵审查,就会将大量不符合实质要件、主体要件、法律道德要件、范围要件、期限要件的作品当作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这种认定既不符合形式正义,也不符合实质正义。

在笔者看来,在判定一个作品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外延的方法或标准中,作品的本质属性或五大构成要件具有决定意义,《著作权法》第三条所列举的九种类型仅仅只有参照意义。(www.daowen.com)

第三种判定方法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不是理想的法律适用方法。这是因为,这种方法虽然首先将不符合构成要件的作品排除在外,最大限度上防止了不符合形式正义的情况出现,但它还要看被判定作品是否属于《著作权法》第三条中所列举那九种类型之中的作品,在,则予以保护;不在,则不予保护。

但这种方法却将那些真正具有独创性、可复制性的作品排除在外了,违反了同样情况同样对待的法律原则。当今社会是鼓励创新的时代,新生事物每天都在不断涌现,许多新生事物也可能具有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的所有构成要件,如果仅仅因为这些新生事物不在上述九种种类之中,就将其武断地排除在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的外延之外,这将与《著作权法》“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的立法目的是背道而驰的,是不合理的。

在笔者看来,如果仅仅因为某一待认定新作品不在上述九种类型之中而不予保护,那就是告诉人们在进行学术研究和社会实践中,只能按照上述九种类型进行创作。如果真是这样的话,《著作权法》就不是一部促进反倒是一种阻碍“真正的”理论创新或实践创新的法律规范了。

因此,笔者倾向于将第一种判定方法作为判定一个作品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的外延范围的法律适用方法。这是因为,从逻辑的角度看,“作品”是一个不可数的普遍概念,其外延无法穷尽。在大多数情况下,只要被判定一个作品符合上述五个构成要件(内涵),同时也能将该作品归属于《著作权法》第三条中所列举那些类型中的某个特定类型之下。因此,这种判定方法在大多数情况下就既具有形式正义的法律属性,也具有实质正义的法律属性。在个别情况下,如果一个作品符合了前述五个构成要件,即使它并不属于上述九种类型中任何一个,这种作品也应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的外延范围(这样,即使没有具体给出民间艺术作品的外延范围,只要符合作品概念的内涵,就可以将其纳入到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因此,在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不能并存的情况下,这种判定方法更重视法律的实质正义,实现个案正义。

在第三种判定方法中,对被认定作品进行价值评价至关重要,其中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的作品是否“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和“存在违反宪法、法律,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就是价值评价标准:符合上述价值标准,即使不在上述列举范围之内,也应保护;不符合上述价值标准,即使在上述列举范围也不保护;存在违反宪法、法律,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即使在上述列举范围之内,也不保护;不存在违反宪法、法律,不存在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即使不在上述列举范围之内则应予以保护。

笔者认为,当今社会每天都有新生事物不断涌现出来,而人的认识能力又是有限的,立法者不可能将未来出现的新生事物概括无遗。而制定著作权法的根本目的就在于鼓励创新、保护创新。如果被认定作品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并符合其他构成要件),而它又没有在上述列举范围之内,这恰恰说明这些作品是我们以前没有认识的,是新生事物,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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