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物权变动含义解析:主体变更与物权本质,相对丧失与物权移转的理解

物权变动含义解析:主体变更与物权本质,相对丧失与物权移转的理解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主体变更,是指物权主体的更替或增减,此为物权的继受取得,或物权相对消灭,其实质为得丧问题,与变更之义不符,故应予除外。因此,物权法上的变更指的是狭义变更,是指物权本质未受丝毫影响,仅权利的存在状态有改动。相对丧失,是指物权脱离原主体,而与新主体结合;换言之,物权相对丧失系对于原权利人而言,对于新权利人则为物权取得,观察物权自身变动则为物权移转,三者名称虽异,但内容相同。

物权变动含义解析:主体变更与物权本质,相对丧失与物权移转的理解

物权变动,就物权本身而言,是指物权发生、变更和消灭的运动状态;就物权主体而言,则指物权的取得、丧失和变更,可以简称为物权得丧变更,具体包括:

(一)物权取得

从物权人角度看,物权发生或移转即为物权取得,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非基于他人权利而取得物权,如自建房屋、先占取得物权。由于其取得权利非基于他人意思,故原始取得的权利为新权利取得;其标的物,即便在前为他人物权标的物,亦因原始取得而归于消灭,善意取得就属于此种情形。

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基于他人已存权利而予以承继取得。例如,基于继承、赠与、买卖等取得所有权。由于继受取得并非新权利,故原物权上所附着的负担、限制或者瑕疵,亦以承继之为原则。[1]继受取得又可分为设定的继受取得和移转的继受取得。设定的继受取得,物权人就其物权标的物而为他人设定所有权以外的物权,由他人取得物权,此时,原物权并不消灭,只是在其上存在了新的物权形式。例如,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宅基地使用权,或者就房屋设定抵押权。我国物权法使用“设立”指的便是设定的继受取得这种情形(《物权法》的用语并不一致,其同时使用了取得物权、设立物权等)。移转的继受取得,是指物权在不同的主体之间发生移转,而由后者取得物权,此时,后主物权与前主所享有的物权,为完全同一权利。例如,基于继承、买卖等取得物权。我国《物权法》使用的“移转”即指移转的继受取得。(www.daowen.com)

(二)物权变更

广义的物权变更,除了物权标的物、物权内容有所变化外,尚包括物权人主体的变更。主体变更,是指物权主体的更替或增减,此为物权的继受取得,或物权相对消灭,其实质为得丧问题,与变更之义不符,故应予除外。因此,物权法上的变更指的是狭义变更,是指物权本质未受丝毫影响,仅权利的存在状态有改动。具体而言,物权标的变更,是指物权标的物的增减,如所有权的客体因附合而增加,抵押权客体因毁损而减少;物权内容变更,是指物权的范围或行使方法有所变更,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存续期间改变、地役权行使方法变更、抵押权顺位升降。

(三)物权丧失

物权丧失,是指物权与特定主体发生分离。物权丧失分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两种。绝对丧失,是指物权与特定主体相分离,而他人亦未取得该物权,通常称为物权消灭。例如,标的物灭失,或者物权人抛弃其物而无任何人取得该物。相对丧失,是指物权脱离原主体,而与新主体结合;换言之,物权相对丧失系对于原权利人而言,对于新权利人则为物权取得,观察物权自身变动则为物权移转,三者名称虽异,但内容相同。严格说来,“物权的相对消灭只是物权主体的变更,物权仍然存续,所以它并非真正的物权的消灭。”[2]一般认为,物权法上所谓丧失,多指物权的绝对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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