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合同主体与标的:理解与应用

合同主体与标的:理解与应用

时间:2023-05-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案例中甲、乙签订试用买卖合同,双方约定试用期3个月,乙应在此期间内对冰箱质量进行检验,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通知甲。本章主要介绍国际贸易中的合同主体与标的。合同主体是合同关系的主体,通常又称为合同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应高度重视对方的合法性。合同标的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因此,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商品的名称、数量、品质和包装条件等合同标的。

合同主体与标的:理解与应用

案例导入

甲公司以试用买卖方式促销A冰箱,规定试用期3个月,如发现冰箱有质量问题,甲公司随时给予更换。乙与甲公司签订试用买卖合同,时间自3月15日开始。至6月16日,甲公司要求乙付款,乙称冰箱有质量问题,要求解除试用合同。请问乙公司解除试用合同的做法是否正确?

分析:

有的凭实货交易的商品,尤其是新产品,卖方会给予买方一段试用期,也即所谓的“试用买卖”。试用买卖是指约定买受人先行试用标的物,然后在一定期间内再决定是否购买的买卖合同。试用买卖是一种附条件的买卖,指当事人双方约定由买受人试用或者检验标的物,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条件的买卖合同。将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七条规定,“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限。对试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第六百三十八条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做表示的,视为购买。”(www.daowen.com)

本案例中甲、乙签订试用买卖合同,双方约定试用期3个月,乙应在此期间内对冰箱质量进行检验,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通知甲。但乙在试用期内未通知甲,视为冰箱符合约定,没有瑕疵,且乙在3个月试用期内对是否购买未做表示,根据《民法典》规定,应视为购买。

本章主要介绍国际贸易中的合同主体与标的。合同主体是合同关系的主体,通常又称为合同当事人。合同当事人,指依法签订合同并履行约定义务和行使约定权利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团体。签订合同时,应高度重视对方的合法性。合同标的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没有标的,合同不能成立。

国际销售合同标的通常是商品。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三十五条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按合同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因此,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商品的名称、数量、品质和包装条件等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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