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护理立法概况
护理人员在为服务对象提供护理服务的过程中,经常要面对患者、家属、医师及其他医务人员,因此势必使护理人员处于各种社会关系中,而法律为规范和调节各种社会关系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也为护理专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的保证和依据。护理立法可以使护理工作法制化,有利于护理人员维护服务对象的正当合法权益和提高护理质量;也可以明确护理人员的基本权益,使护理人员的职业权利受到法律保护;可以促进护理人员加强学习,有利于护理教育和护理学科的发展。
(一)国外护理立法概况
以法律形式对护理工作及护理人员的相关问题予以约束及限制,开始于20世纪初。因为当时从事护理的工作人员是未受过正规护理培训或教育的妇女,护理人员的从业标准、工作职责模糊不清。随着护理事业的发展,人们对护理质量提出更高的要求,因此各国相继颁布护理法规来规范护理的相关问题,保证护理向专业化、法制化的方向发展。
1919年英国率先颁布了英国护理法。荷兰也于1921年颁布了护理法,随后芬兰、意大利、美国、加拿大等国也相继颁布护理法规。在亚洲,1948年日本正式颁布了护理法。在以后的50多年里,许多国家纷纷颁布护理法。1953年世界卫生组织发表了第一份有关护理立法的研究报道。1968年国际护士会专门成立了护理立法委员会,制订了《制定护理法规的指导大纲》,为各国的护理立法提供了系统而权威性的指导。护理法成为指导护理实践及教育的合法纲领,为护理走向法制化起到重要作用。根据护理发展需要,各国对本国的护理法进行不断的修订和完善,形成一整套与本国卫生管理体制相适应的专业法规。
(二)中国护理立法概况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先后颁布了《医师、药剂师、助产士、护士、牙科技师暂行条例》、《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及晋升条例》、《关于加强护理工作的意见》等法规和文件。但由于未建立严格的考试注册及执业管理制度,造成许多未经护理正规培训的人员进入护理队伍,严重损坏了护理事业发展的基础,也使护理队伍素质和护理质量很难提高。直至1985年,卫生部为规范护理工作,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开始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法》,随后对草案又进行了多次修改和完善。为了配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实施,建立护理资格考核及护士执业许可制度,卫生部于1993年3月26日在原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法》基础上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并于1994年1月1日开始实施。内容见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