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的处理

五、医疗 事故的处理

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法律制度的健全、完善和普及,人们对医院管理和医疗质量提出更高要求,法制观念和权利意识也逐步加强。因此,医务人员在工作中应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法制观念,以减少医疗事故争议和预防医疗事故发生。

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对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事故做出了规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与卫生部门制定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经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2年4月4日国务院令第351号公布,2002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

(一)医疗事故的定义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二)医疗事故的构成要素

1.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医疗机构是指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医务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且必须在医疗机构执业。

2.行为的违法性 医疗事故是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而发生的事故。

3.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 即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对患者有人身损害后果。

4.过失行为和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这种因果关系的判定,涉及到追究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责任,以及对患者的具体赔偿数额等。

(三)医疗事故分级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将医疗事故分成四个等级。

1.一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2.二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重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3.三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4.四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四)医疗事故的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 当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医疗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者,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2.刑事责任 构成犯罪行为的医务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民事责任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执行业务中发生医疗事故,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五)医疗事故的处理

1.医疗事故的报告 在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发生或发现医疗事故,或可能引发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及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应当按照规定逐级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地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发生重大医疗事故,如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等情况时,医疗机构应当在2h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发生医疗事故的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须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应共同书面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3.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做出行政处理。对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鉴定程序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调查,听取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4.医疗事故的赔偿与处罚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时,可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医疗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者,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法律使护理专业走向规范化、科学化,加强了护理工作的安全性,保证了护士队伍的素质。护士在为患者实施护理时,应首先明确认识到患者有哪些权利和义务,以法律为依据,认真完成护理活动,维护患者及自身的合法权益。

(庄淑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