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
办案手记
辨法析理,厘清罪与非罪边界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 毛立新律师
这是继“黄某敲诈勒索华硕公司案”之后,又一起因为民事维权而被追诉敲诈勒索的典型案件,也是一起罕见的民事律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在黄某一案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并认定:“黄某在自己的权益遭到侵犯后以曝光的方式索赔,并不是一种侵权行为,反而是一种维权行为,索要500万美元属于维权过度但不是敲诈勒索。”该认定,对于如何区分“维权过度”与“敲诈勒索”,开创了良好的司法范例,对本案的顺利解决也起到了推动作用。
对于如何区分维权过度与敲诈勒索的界限,相关司法解释缺乏明确规定。本案中,通过控、辩双方的法庭辩论,辩方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入辨析,澄清了相关法律问题。
控、辩双方的争论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问题:
一是蔡、张二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控方认为,蔡、张二人索赔10万元,明显超出了其实际物质损失,于法无据,因此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辩方则认为,蔡某的人身、财产确实遭受邹某的不法侵害,依法享有索赔权,包括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被告人索赔10万元有事实和法律根据,最终赔偿数额是双方协商而定的,因此,被告人是合法索赔,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https://www.daowen.com)
二是蔡、张二人客观上是否实施了敲诈勒索罪所要求的“威胁或要挟”。控方认为,两被告人声称“要追究邹某刑事责任”,并以此迫使对方多赔偿,就是“威胁和要挟”。辩方则认为,“要追究邹某刑事责任”是被告人依法享有的控告权,也是被告人“维权”的手段,不具有非法性和强制性,不应属于敲诈勒索意义上“威胁或要挟”。另外,根据相关法律和政策,对于轻微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不仅可以就“民事赔偿问题”进行和解,还可以就“是否追究对方刑事责任”达成一致。因此,被告人承诺“不再追究邹某刑事责任”,也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
从检察机关最终撤回起诉的决定及人民法院的裁定看,控方最终放弃了其最初的立场,认为本案并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司法实践中,此类因“维权过度”而被追究“敲诈勒索”犯罪的案件,并非罕见。通过办理此案,笔者深切地认识到,鉴于此类案件情况复杂,涉及刑法、民法、诉讼法、刑事政策等多个方面,司法实务部门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秉承刑法的谦抑精神,谨慎介入,不应轻易入罪。
对于这种有“前因”的维权索赔案件,权利遭受侵害的一方以“威胁或要挟”手段索取高额赔偿,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应围绕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从严掌握:
一是看被告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判断的标准主要看其索赔主张和索赔金额是否具有客观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如果具有事实和法律根据,则无论索赔数额多少,都不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二是看被告人客观上是否实施了敲诈勒索罪所要求的“威胁或要挟”行为。判断的标准主要是看该“威胁或要挟”行为是否具有非法性、强制性,如果“威胁或要挟”行为是索赔人行使其合法权利的体现,最终赔偿结果也是双方协商确定的,则“威胁或要挟”属于必要的维权手段。
归纳而言,以“威胁或要挟”手段索取高额赔偿的案件,只有在同时具备上述主、客观要件时,才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件,均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1] 已失效。相关规定请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