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办案手记

从案件细节寻找“突破点”

北京市尚权(深圳)律师事务所 刘平律师

2016年6月17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打电话通知辩护人,检察机关对马尼士作出不起诉决定。笔者长舒一口气,随即打电话通知马尼士女友艾米丽准备到看守所接人团聚。第二天,印度驻广州总领事馆发来感谢信,由衷感谢辩护人为了办理本案的辛苦付出。

回想起第一次在福田区看守所会见马尼士时,马尼士失声痛哭说自己真的是因为不懂中国法律,怕惹事才说谎的,并不是真的想要包庇谁。于是,笔者反复给他解释中国法律中包庇罪的规定是怎么样,并举例予以说明。同时,反复解释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以及期限问题,当说到从侦查阶段开始到审判结束可能会有小半年时,马尼士再次失声痛哭,他最关心的人是在外面的女朋友没有工作,没有收入来源,生活怎么办。我不断地安抚他说女朋友已经有了新的工作,生活并没有问题。

本案是涉及两名外国籍公民死亡的案件(法国籍公民丹蒙、南非籍公民辛),在深圳外籍人士圈里引起了不小的震动,涉案嫌疑人所在国使领馆也较为关切,网络媒体也都刊登了相关新闻。甚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死者的家属因涉及宗教信仰问题,拒绝尸体解剖,后经多方协调沟通之后才解剖了死者尸体,查明死因。

由于涉及命案,且是两名外国籍公民,嫌疑人桑卓又确实有提供毒品给两名死者吸食,因此,桑卓很有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而一旦桑卓构成犯罪,则马尼士的行为就具备了构成窝藏、包庇罪的前提条件。所以,笔者非常期望桑卓不构成犯罪,这样马尼士,自然就不构成犯罪了。

在侦查阶段,律师无法查看案卷,只能通过与公安机关和当事人沟通了解情况。笔者带着这种期望,不断去和公安机关交涉,询问案件情况,而公安机关的答复一直都是非常简单的几句话,无法透露更多案情。于是,笔者曾想去找桑卓的辩护律师了解情况,但遗憾的是桑卓并没有委托律师,而是其亲属在和公安机关交涉。于是,笔者又找到其亲属,但是其亲属也并不了解案情。

无奈之下,辩护人只能尽力而为。在无法确认桑卓是否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只能假设,假设桑卓构成犯罪,笔者的当事人如何脱罪。于是,根据这种假设,笔者反复研究关于包庇罪的有关法律法规,阅读了数十篇有关包庇罪的学术论文,并向刑法学者请教,从法理上论证了即便在桑卓构成犯罪的前提下,马尼士也可能不构成包庇罪。结合辩护人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制作了辩护意见,递交给了公安机关。随后,笔者将案件进展情况通报给了印度驻广州总领事馆。(https://www.daowen.com)

在案件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之后,笔者立即联系承办检察官要求阅卷,通过阅卷,发现案件确实存在诸多问题,马尼士完全不构成包庇罪。在仔细阅卷并制作阅卷笔录之后,笔者撰写了不起诉意见书递交给了检察院。主要观点是:主观上,马尼士并不明知桑卓是犯罪的人。现有的证据无法证实桑卓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在递交意见书之后,笔者还约见了检察官,当面阐明了马尼士不构成包庇罪的理由。但检察官认为桑卓是否构成犯罪还很难说,马尼士也并非不明知桑卓是犯罪的人,至少应当知道这是违法的事情。当然,检察官说的并非没有道理,在发生命案之后,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如实供述案件情况,且故意编造虚假信息确实妨碍了公安机关对案件的侦查。

至此,控辩双方的观点均已经相互表达清楚。但如果是这样的话,笔者的当事人极有可能被移送法院起诉,到那时恐怕就被动了。

于是,再次重新阅卷,希望能找到其他突破口。从案件细节发现问题,寻找突破口,一直以来就是笔者提倡的办案风格。再次重新制作阅卷笔录,对案卷重新再加工,将案件发生、发展经过、结果,按照时间顺序制作成一张表格之后,突然发现“时间”是本案辩护的一个突破口。

根据案卷材料《受案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显示,本案的立案时间是2015年12月6日,也就是说刑事诉讼开始的时间就是2015年12月6日。而马尼士是在2015年12月6日当天凌晨6时以及之后所作的所有供述都是如实供述,并未隐瞒相关事实。其已经如实供述了在死者丹蒙家发生的有关案件的事实,可见其并没有作假证的客观行为。而立案才是刑事诉讼活动开始的标志。立案之前的审查活动不属于刑事诉讼的组成部分。马尼士在12月6日立案之前,没有如实陈述的行为,并没有妨害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根据这一突破口,笔者再次重新制作法律诉意见书,再次约见检察官,陈述了笔者的观点,并建议检察机关不起诉。检察官表示需要研究后,才能作出决定。之后是等待,在等待期间,辩护人再次重新阅卷了,将案卷中所存在的问题,又重新审查了一遍。

在审查起诉期间,印度驻广州总领事馆数次打来电话询问案件进展情况,笔者也如实将案件情况反馈给了总领事馆。

最终,一个多月后,在审查起诉期限即将届满的时候,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虽然本案在检察官的坚持之下,检察机关以“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证实马尼士主观上明知被不起诉人桑卓的行为构成犯罪而作假证明包庇”为由,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并没有将笔者最后表达的辩护观点(即刑事诉讼开始之前没有如实陈述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作为不起诉的理由,而以辩护人之前交涉的辩护观点(即主观明知的证据不足)作为不起诉的理由,但无论如何,辩护人的相关意见还是得到了检察机关的认可。


[1] 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年版;第2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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