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文化艺术的社会捐助
文化艺术事业属于社会公益事业,国家鼓励社会对文化事业进行捐赠。规定纳税人可以通过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批准成立的非营业性的公益性组织对有关文化事业的进行捐赠,为了鼓励企业对文化事业捐助的积极性,从税收方面给予优惠,规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上述规定中接受捐赠的主体包括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和京剧团及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4](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