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 工业化木结构建筑施工工艺

5.4 工业化木结构建筑施工工艺

工业化木结构构件加工制作时,应对加工区、胶合区以及储存区的空气温度和相对湿度采用自动记录仪进行连续监测;构件生产区域的最低温度应不低于15℃,相对湿度应满足所使用胶黏剂的技术要求。木构件制作所使用的原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2003)对木材、胶黏剂、连接件、增强材料和防护材料的相关规定。

工业化木结构工程应按设计文件施工,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2012)对各项质量的规定。设计文件应符合施工图审查的规定。工程中使用的承重结构用材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2003)、《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2012)和《结构用集成材》(GB/T 26899—2011)中有关规定进行材料强度、层板指接强度和胶缝完整性检验。用于受弯构件的层板胶合木还应进行足尺构件抗弯性能检验,其强度等级、胶缝完整性和抗弯性能应符合设计文件和上述国家标准的规定。进口木材、木产品、构配件以及金属连接件等,应有产地国的产品合格证书和产品标识,并应符合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