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48 发现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需要进行传染病报告吗?
2026年09月13日
Q148 发现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需要进行传染病
报告吗?
病毒性肝炎是国家法定报告传染病。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我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自1989年9月1日起施行。传染病扩大为甲、乙、丙三类共35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毒性肝炎是我国法定报告的乙类传染病之一,为严格管理传染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各级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发现疑似、临床诊断或实验室确诊的各型病毒性肝炎病例应在24小时内进行传染病报告,按照要求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传染病报告实行属地化管理,首诊负责制。传染病报告卡由首诊医师或其他执行职务的人员负责填写。现场调查时发现的病毒性肝炎病例,由属地医疗机构诊断并报告。采供血机构发现阳性病例血清肝炎病毒检测阳性的献血者也应填写报告卡。
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是指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持续6个月以上,未出现肝炎相关症状与体征,且肝功能基本正常的人群,应和病毒性肝炎患者区别对待,目前不需要进行法定传染病报告。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可正常工作和学习,但不能献血,需加强随访。平时要注意个人卫生、经期卫生和行业卫生,防止自身唾液、血液和其他分泌物污染周围环境,传染他人。所用食具、修面用具、牙刷、盥洗用具应与健康人分开。乙型肝炎病原携带者不能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和保育工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会在知情同意的前提下,对通过治疗、体检或监测等途径发现的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进行登记,为其提供健康教育等服务,并保护其隐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