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67 ‌国家是否有政策保障病毒性肝炎患者的就业环境?

Q167 ‌国家是否有政策保障病毒性肝炎患者的就业环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中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文件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型肝炎表面抗原为由予以拒绝招(聘)用或辞退、解聘。慢性乙型肝炎患者或者病毒携带者可以正常工作和学习,但在生活和工作中应注意避免可导致病情加重的生活和工作方式即可。(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