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急救相关条例

一、社会急救相关条例

2016年11月1日,上海市正式实施《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俗称“好人法”。《条例》中所指的社会急救,是指在突发急症或者意外受伤现场,社会组织和个人采用心肺复苏、止血包扎、固定搬运等基础操作,及时救护伤者,减少伤害的活动或者行为。

《条例》中明确规定,市民发现需要急救的患者,应当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全书简称120),可以在医疗急救指挥调度人员的指导下开展紧急救助,也可以根据现场情况开展紧急救助,为急救提供便利。鼓励具备急救技能的市民,对急危重患者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在配置有自动体外除颤仪(AED)等急救器械的场所,经过培训的人员可以使用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器械进行紧急现场救护。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对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鼓励社会组织通过商业保险、奖励等形式,支持和引导市民参与紧急现场救护。(https://www.daowen.com)

急救的目的在于维持生命、减缓痛苦、防止伤病情况恶化、促进康复。在任何情形下,任何人都可以开始急救,同时包括自救。在事发现场对伤病员进行救治的人员称为“现场施救人员”。由此可见,伤病员的命运在瞬间被掌握在现场施救人员的手中,如得到及时而恰当的急救可增加脱险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