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运港交货和货交承运人两组术语的比较

更新于 2026年10月10日 版权声明
四、装运港交货和货交承运人两组术语的比较

装运港交货的贸易术语FOB、CFR、CIF 和货交承运人的贸易术语FCA、CPT、CIP,在买卖双方责任的划分上明显具有一定的继承性和相似性。它们有两个相同点:第一,均属于象征性交货方式,卖方保证按时交货,但不保证按时到货;第二,责任划分的基本原则是相同的。但是,后一组术语能够适应众多的运输形式,因此,两者在使用时的不同之处也是显而易见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适应的运输方式不同。FOB、CFR、CIF 三种贸易术语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其承运人一般只限于船公司,适用于大宗农产品、矿产品运输。而FCA、CPT、CIP 三种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通常适用于集装箱运输和多式联运,其承运人既可以是船公司、铁路局、航空公司,也可以是安排多式联运的联合运输经营人。

(2)交货和风险转移的地点不同。FOB、CFR、CIF 的交货地点均为装运港船上,风险均在货物由装运港装上船时从卖方转移到买方。而FCA、CPT、CIP 的交货地点,则需视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双方约定。它既可以是在卖方处所由承运人提供的运输工具上,也可以是在各种运输形式承运人的运输工具上或收货站点。货物风险在卖方将货物交由承运人控制时,由卖方转移至买方。(https://www.daowen.com)

(3)装卸费用负担不同。在适用程租船运输,而船方又不愿意承担装卸费时,如果采用FOB、CFR、CIF,买卖双方就需进一步明确由谁负责装船或卸货的费用。但是,如果使用FCA、CPT、CIP 术语,则不存在这一问题。如果涉及海运并使用了程租船,则承运人收取的运费中已包含了货物在装运港装船和到达目的港卸货的费用,故不存在进一步明确由谁承担装卸费用的问题。

(4)运输单据不同。在FOB、CFR、CIF 术语下,卖方一般应向买方提交已装船清洁提单。而在FCA、CPT、CIP 术语下,卖方提交的运输单据则视不同的运输方式而定。如在海运和内河运输下,卖方就应提供可转让的提单,或不可转让的海运单和内河运单;如在铁路、航空运输或多式联运方式下,则应分别提供铁路运单、航空运单或多式联运单据。

(5)保险险别不同。由于在FOB、CFR、CIF 术语下只涉及水路运输的形式,故在投保时也只为货物投保海运运输险。而在FCA、CPT、CIP 术语下,运输货物的形式多种多样,故投保的险别也会涉及海运、陆运、空运、邮包等众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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