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案例分析题
更新于 2026年10月10日
版权声明
七、案例分析题
1.我方某公司2016年从美国进口特种异性钢材200公吨,按每公吨900 美元FOB Vessel New York 成交。按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和付款时间,我方通过中国银行向对方开出了一张金额为18 万美元的信用证,对方接到信用证后称:“信用证已收到,但金额不足,应增加1 万元备用;否则,有关出口税捐及各种签证费由你方另行电汇。”我方接电后认为这是美方的无理要求,回电指出:“按FOB Vessel 条件成交,卖方应负责有关的出口税捐及各种签证费,这在通则中已有规定。”美方又回电称:“成交时并未明确规定按通则办。根据我们的商业习惯及《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出口税捐及费用应由买方承担,我方很难按《2010 通则》办理。”这时,恰巧国际市场钢材价格上涨,我方又急需这批钢材投产,只好通过银行将信用证金额增至19 万美元。
问:美方的要求合理吗?我方有没有失误?如果我方不想负担上述出口税费,应在合同中做出怎样的规定?
2.我方某公司以CFR 条件出口一批瓷器。我方按合同的规定按期在装运港装船后,及时将包括提单在内的全套单据通过银行寄交买方并要求买方支付货款。此时,因为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海上风险而损毁,买方闻之,随来函向我方提出索赔。(https://www.daowen.com)
问:(1)如果我方已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我方能否拒绝买方的索赔?
(2)如果业务人员由于业务上的疏忽,忘记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我方能否拒绝买方的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