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案例分析题
1.某国际贸易公司对国外乔治公司出口500公吨花生。买方申请开来的信用证规定:“分5 个月装运;3月份80公吨;4月份120公吨;5月140公吨;6月份110公吨;7月份50公吨。每月不许分批装运。装运从中国港口至伦敦。”
国际贸易公司接到信用证后,根据信用证规定于3月15日在青岛港装运了80公吨;于4月20日在青岛港装运了120公吨,均顺利收回了货款。
国际贸易公司后因货源不足于5月20日在青岛港只装了71公吨。经联系得知烟台某公司有一部分同样规格的货物,所以国际贸易公司要求“HULIN”轮再驶往烟台港继续装其不足之数。船方考虑目前船舱空载,所以同意在烟台港又装了69公吨。国际贸易公司向银行提交了两套单据:一套是在青岛于5月20日签发的提单,其货量为71公吨;另一套是在烟台于5月28日签发的提单,货量为69公吨。
银行认为单据有两处不符点:在青岛和烟台分批装运货物。(https://www.daowen.com)
问题:不符点是否成立?
2.某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于5月23日接到一张国外开来信用证,信用证规定受益人为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卖方),申请人为E 贸易有限公司(买方)。信用证对装运期和议付有效期条款规定:“Shipment must be effected not prior to 31st May,2016.The Draft must be negotiated not later than 30th June,2016.”
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发现信用证装运期太紧,23日收到信用证,31日装运就到期。所以有关人员即于5月26日(24日和25日系双休日)按装运期5月31日通知储运部安排装运。储运部根据信用证分析单上规定的5月31日装运期即向货运代理公司配船。因装运期太紧,经多方努力才设法商洽将其他公司已配上的货退载,换上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的货,勉强挤上有效的船期。
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经各方努力,终于5月30日装运完毕,并取得5月30日签发的提单。6月2日备齐所有单据向开证行交单。6月16日开证行来电提出:“提单记载5月30日装运货物,不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限。不同意接受单据……”请分析开证行拒付是否有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