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损 失

更新于 2026年10月10日 版权声明
二、损 失

海运保险货物在海洋运输中由于海上风险所造成的损坏或灭失,称为海损。根据国际保险市场的一般解释,凡与海陆连接的陆上和内河运输中所发生的损失或灭失,也属海损。按照货物损失的程度,海损可以分为全部损失(total loss)与部分损失(partial loss)。

(一)全部损失

全部损失简称全损,是指运输途中的货物全部灭失或完全变质或不可能归还被保险人等。根据全损情况的不同,又可分为实际全损(actual total loss)和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s)两种。

1.实际全损

实际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完全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价值,或不能再归还被保险人拥有。实际全损主要有下列四种情形:①保险标的已遭毁灭,如船舶与货物沉入海底无法打捞或货物被大火毁灭;②保险标的属性上的毁灭,原有的商业价值已不复存在,如茶叶遭海水浸湿后香味尽失、水泥浸海水后变成块状;③被保险人已不能恢复其所丧失的所有权,如船舶与货物被捕获或扣押后释放无期,或已被没收;④船舶失踪已达一定时期,如半年仍无音讯,则可视作全损。被保险人如果遭遇实际全损,即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部赔付。

2.推定全损

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受损后并未完全丧失,是可以修复或可以收回的,但进行施救整理或恢复原状所需的费用,超过恢复后的货价;或者施救及修理费用加上续运至目的地的费用的总和,估计要超过货物在目的地的完好状态的价格,因此得不偿失。在此情况下,保险公司放弃努力,给予被保险人以保险金额的全部赔偿。

(二)部分损失

部分损失是指货物的损失没有达到全部损失的程度。部分损失可以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1.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G.A.)

在海运途中,载货的船舶遇到危险时,船方为了维护船舶和所有货物的共同安全或使航程得以继续完成,有意采取合理措施所做的某些特殊牺牲而支出某些特殊的额外费用。这些特殊的牺牲和额外费用,叫作共同海损。(https://www.daowen.com)

根据以上概念,构成共同海损应具备下列几方面的条件:

(1)必须确实遭遇危险;

(2)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有意识的、合理的;

(3)必须是为了船、货各方面的共同安全;

(4)必须是属于非常情况下的损失。

2.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P.A.)

被保险货物遭受海损以后,如未达到全损程度,仅属部分损失,而且这种损失又不属共同海损,不是由多方面的关系人共同分摊,仅由受损方自己负责,这种损失称为单独海损。

综上所述,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有明显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造成海损的原因不同。单独海损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货损失;共同海损则不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损失,而是为了解除或减轻共同危险人为地造成的一种损失。

(2)承担损失的责任不同。单独海损的损失一般由受损方自行承担;共同海损的损失则应由受益的各方按照受益大小的比例共同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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