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进口索赔
在进口业务中,有时会发生卖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情况。例如,不交货或虽交货但所交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或交货时间不完全符合合同规定,而使买方遭受损失而引起索赔;货物由于在装卸、搬运和运输过程中使品质、数量、包装受到损害,或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以及其他外来原因致使货物受损,而需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
(一)向卖方索赔
向卖方索赔,也就是由于卖方违约,买方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在进口业务中,由于卖方违约的行为不同,买方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也各异。
1.宣告合同无效
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当卖方完全不交付货物,或不按照合同规定交付货物,等于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可以宣告整个合同无效,还可以向卖方提出索赔。买方向卖方要求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因卖方违反合同而使买方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相等。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而在宣告合同无效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买方已以合理的方式购买替代货物,则买方可以取得合同价格和替代货物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以及包括利润在内的其他损害赔偿;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而货物又有时价,且买方没有购买替代货物,则可以取得合同价格和宣告合同无效时的时价之间的差额,以及包括利润在内的其他赔偿。时价是指原应交付货物地点的现行价格,如果该地点没有时价,则指另一合理替代地点的价格,但应适当考虑货物运费的差额。
2.其他补救措施
如果卖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结果,使买方遭受了损失,但并未剥夺买方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未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则买方不能宣告合同无效,但可以要求损害赔偿。此外,买方还可以行使采取其他补救办法的权利,如规定一段合理时限的额外时间,让卖方履行义务;如果货物不符合合同,买方可以要求卖方通过修正对不符合同之处做出补救。买方可能享有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不因他行使其他补救措施的权利而丧失。
3.索赔期限和索赔证据
索赔期限是进口索赔的重要问题,逾期提出索赔,卖方有权不受理。索赔应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提出,如商检工作需时过长,可要求对方延长索赔期限。如合同中没有规定索赔期限,而到货检验时又不容易发现缺陷,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买方行使索赔权的最长期限是自其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不超过两年。(https://www.daowen.com)
对外提出索赔应有足够的证据,常见的索赔证据有公证报告(survey report)、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破损证明(damage report)、提单、发票、买卖合同、装箱单及往来函电等。
(二)向承运人索赔
在进口业务中,凡到货数量少于运输单据所载数量,或由于承运人的过失(如船舶不具备试航条件、配载不当、装卸作业疏忽等)造成货物残损、遗失,都由承运人负责。进口人可根据不同运输方式的有关规定,向承运人及其代理发出索赔通知,通知须随附船长及港务局理货员签证的理货报告和船长签证的短卸或残损证明。向承运人索赔的期限为货物到达目的港交货后一年之内。
(三)向保险公司索赔
如进口货物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发生诸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外来原因,或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发生其他事故致使货物受损,且在保险公司责任范围内,则应由进口人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要求。在向保险公司索赔时,进口人应备妥各项必要的单证,如保险单据、运输单据、发票、检验报告、货损货差证明等,并及时发出损失通知。此外,进口人还应迅速对受损货物采取必要的合理补救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由此产生的费用,可由保险公司负担。
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期限为保险货物在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车辆、飞机)后两年内。
FOB 进口合同履行程序如图10-2 所示。

图10-2 FOB 进口合同履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