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实务操作题
更新于 2026年10月10日
版权声明
八、实务操作题
2010年4月份广交会上,某公司A 与科威特某一老客户B 签订合同,客人欲购买A公司的玻璃餐具(名为GLASS WARES),我司报价FOB WENZHOU,温州出运到科威特,海运费到付。合同金额达USD25 064.24,共1 只40′高柜,支付条件为全额信用证。客人回国后开信用证到A公司,要求6月份出运货物。
A公司按照合同与信用证的规定在6月份按期出了货,并向银行交单议付,但在审核过程发现两个不符点:①发票上:GLASS WARES 错写成GLASSWARES,即没有空格;②提单上“提货人”一栏,TO THE ORDER OF BURGAN BANK,KUWAIT 错写成了TO THE ORDER OF BURGAN BANK,即漏写KUWAIT。A公司认为这两个是极小的不符点,根本不影响提货。我公司本着这一点,又认为客户是老客户,就以不符点担保出单了。但A公司很快就接到由议付行转来的拒付通知,银行就以上述两个不符点作为拒付理由拒绝付款。A公司立即与客户取得联系,原因是客户认为到付的运费(USD2 275.00)太贵(原来A公司报给客户的是5月份的海运费,到付价大约是USD1 950.00,后6月份海运费价格上涨,但客户并不知晓),拒绝到付运费。因此,货物滞留在码头,A公司也无法收到货款。(https://www.daowen.com)
后来A公司人员进行各方面的协调后,与船公司联系要求降低海运费,船公司将运费降到USD2 100.00,客户才勉强接受,到银行付款赎单,A公司被扣了不符点费用。整个解决纠纷过程使A公司推迟收汇大约20天。
请问:对此我方应吸取什么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