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许可合同
(一)许可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许可合同或称许可协议,是指供受双方为实现专利技术、商标或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为特定目标而规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其特点是:持续时间较长,合同的结构和内容比较复杂和广泛。
(二)许可合同的主要内容
许可贸易由于项目、内容和引进方式的不同,每个技术许可合同的条款也不尽相同,因此,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拟订。然而,不管形式如何变化,许可贸易合同中的基本条款还是大同小异。
由于许可合同的类型不同,其合同条款及其内容有相同的部分,也有特殊的部分。各种许可合同共同性的条款及内容有以下几方面:
(1)合同名称和编号。合同名称要确切地反映合同的内容、性质和特征如“××专利许可合同”。合同编号是识别合同的特定符号,它反映出许可方的国别、被许可方的名称和部门及签约年份等。
(2)签约时间和地点。签约时间是双方正式签字日期,签约地点往往与签约时间相联系。签约时间和地点往往涉及合同的生效、法律的适用及纳税等问题。
(3)当事人的法定名称和地址。当事人的法定名称和地址是有关通信联络不可缺少的,也是双方发生争议、确定法院管辖权和适用法的依据之一。
(4)鉴于条款,常用“鉴于……”语句。它是叙述性条款,用以说明当事人双方的背景、立约意愿和目的。其中,要特别讲明许可方对技术或权利拥有的合法性及被许可方接受技术的经验和能力。
(5)定义条款。定义条款是为了使合同内容清楚、言简意赅,常对以下词语进行定义:与合同标的有关的重要名词和术语,对各国法律或惯例有不同理解或易产生歧义的重要名词和术语,重要的专业性技术术语,合同中多次出现、需加以简化的名词和术语等。应注意所下定义的名词和术语在同一合同各条款出现时,含义应完全一致。
(6)转让技术的内容和范围。这是整个合同的核心部分,是确认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基础。它主要规定具体的技术名称、规格,要求达到的性能和技术指标;转让的方式(包括合同产品设计资料、生产技术资料的范围和内容);供方在技术培训和技术服务方面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具体培训的人数、方式,技术服务的范围及待遇条件,要达到的目标;受方可以使用技术制造、销售和出口许可产品的地区;商标的使用办法,等等。
(7)技术改进和发展的交换。在合同期限内,供受两方都有可能对原转让的技术做出某种新的改进或发展。一般来说,改进和发展的技术的所有权应归做出改进和发展的一方所有。双方均应承担不断交换这种改进和发展了的技术的义务。对这种改进或发展了的技术的交换办法,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通常将规定许可方向被许可方提供改进和发展技术的条款称为“继续提供技术援助条款”,将被许可方向许可方提供改进和发展技术的条款称为费用互惠、交换期限一致条款。
(8)技术文件的交付。该条款包括技术文件交付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对技术资料包装的要求,技术文件短损的补救办法,技术文件使用文字和技术参数的度量衡制度等内容。
(9)技术价格与支付。技术价格是指技术受方为取得技术使用权所愿支付的、供方可以接受的技术使用费的货币表现。与有形商品定价不同,技术定价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其高低取决于多种因素,主要有供方为完成交易所垫支的直接费用;供方所预期的利润;技术的生命周期和技术所处的周期阶段;供方所提供的技术服务量;技术使用的目的和范围;供方对受方授权的程度,供方对技术的担保和受方接受能力;技术供求状况;技术的经济效益;受方国家政治环境和对产权保护状况,等等。
技术价款的支付办法也与有形商品不同,技术使用费的支付方式有如下三种:
①一次总算。一次总算是指把技术转让的一切费用,包括技术使用费、资料费、专家费、培训费等,都在订约时一次总算,按预期效益确定,一次性支付或分批支付。
②提成支付。提成支付是指在转让技术时,先不作价,等待将来生产后,再按年产量、年产值、销售额或利润,逐年提取一定比例的提成费,作为转让技术的代价。
③一次总付与提成费相结合。这种方式是指在达成协议后,先总付一笔入门费,或称初付费,以后再按规定支付提成费。这是国际上使用较多的一种方法。采用提成支付时,必须确定提成基础与提成率。
(10)保证。该条款主要是为维护被许可方的利益,加强许可方的责任。它包括权利保证和技术保证两项内容。权利保证主要是指许可方应保证其是所转让技术的合法持有者,并有权进行技术转让。这种转让在合同规定的地域内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利。技术保证是指供方保证按合同规定提供技术,其提供的技术是安全实用的,可以生产出合格的合同产品。在保证条款中,主要规定技术保证的内容。权利保证则主要在鉴于条款、侵权等条款中加以规定。
(11)其他条款。除上述条款外,许可合同中还有索赔、不可抗力、税费、法律的适用和争议的解决、合同期限、文字及签字、合同附件等条款和内容。这些内容与一般商品买卖合同大同小异。
(三)许可合同中的特殊条款
各种许可合同中的特殊条款是根据合同标的具体特点所规定的条款。
1.专利许可合同的特殊条款(https://www.daowen.com)
专利许可合同的特殊条款包括专利条款、专利保持有效条款等。
(1)专利条款。该条款要明确所转让专利技术的法律状态,列出专利号、专利申请国别、申请时间和有效期限。若属正在申请的专利,则要在合同中订明将来双方的权利义务如何随申请结果而变化,等等。
(2)专利保持有效条款。多数国家规定,专利权人必须按年交纳年费才能维持专利权的有效。因此,在合同中一般应规定:许可方有义务依法交纳年费以维持所转让专利的有效性;若因未交纳年费而导致专利失效,则合同将因此而解除。在专利许可合同中还应列有规定专利标记的使用、侵权及其处理条款,等等。
2.商标许可合同的特殊条款
商标许可合同的特殊条款主要有:商标内容和特征、商标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受方使用商标的形式、对商标标志的管理、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权等。
3.专有技术许可合同的特殊条款
专有技术许可合同的特殊条款主要有初期保密协议、保密条款和考核验收条款。
(1)初期保密协议,主要是在进行技术谈判时双方所达成的保密协议,保证在技术贸易合同未达成的情况下,受方有义务在一定期限内,对从供方那里获得的一切技术秘密予以保密。
(2)保密条款,是在双方达成交易,订入合同中的关于保密责任、措施等规定。
(3)考核验收条款。技术贸易的“交货”过程,实际上是供方向受方传递和传授技术知识、经验和技能的过程。其中,除移交技术资料外,更主要的是靠言传身教的形式向受方“交货”。“交货”是否完成,所交之“货”是否符合合同要求,这些问题在技术贸易中只能用考核合同产品的办法来解决。因此,在考核验收条款中,必须订明以下主要内容:考核验收的产品型号、规格、数量,考核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次数,考核验收的地点、时间,所用关键专用测试仪器及设备的提供,双方参加考核验收人员的安排和责任,考核费用的负担,考核结果的处理,考核不合格的责任归属,经济、法律责任归属,等等。
(四)许可合同中的限制性条款
许可合同中的限制性条款是指许可方在技术转让合同中,对被许可方在实施和发展有关技术等方面加以各种限制而强加给被许可方的条款。如前所述,技术贸易的特点之一是交易双方既有合作关系,又存在着双方利益冲突的矛盾。许可方为了防止被许可方日后成为其竞争对手,总是千方百计地利用自己拥有技术的优势,强迫被许可方接受某些限制条款,以保持其技术垄断地位。但这些限制性条款违反了合同双方平等互利的原则,损害了被许可方的利益,是一种不合理的限制性商业行为。因此,许多发展中国家都在本国有关技术引进法律和条例中规定禁止接受这种限制性条款。联合国在制定《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草案)时,也规定了不应订入技术转让合同中的14 种限制性条款。1985年5月24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亦有关于合同不得含有9 条限制性条款的条文。
我国在对技术引进的管理中,为维护我方利益,根据我国实践经验并参考一些国家的立法,规定引进合同中不得含有下列不合理的限制性条款:
(1)要求受方接受同技术引进无关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不需要的技术、技术服务、原材料、设备或产品。
(2)限制受方自由选择从不同来源购买原材料、零部件或设备。
(3)限制受方发展和改进所引进的技术。
(4)限制受方从其他来源获得类似技术或与供方竞争的同类技术。
(5)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
(6)限制受方利用引进的技术生产产品的数量、品种或销售价格。
(7)不合理地限制受方的销售渠道或出口市场。
(8)禁止受方在合同期满后,继续使用引进的技术。
(9)要求受方为不使用的或失效的专利支付报酬或承担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