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赶赴现场
2025年09月26日
三、赶赴现场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对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并且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在记录事故情况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或者出警指令后,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尽快赶赴现场是现场勘查的基本要求,是减缓事故现场造成的交通阻塞,提高现场勘查质量的基础条件。赶赴现场要做好现场勘查组织工作和携带必要的现场勘查工具。
(一)现场勘查组织
建立一支指挥有力、人员精干的现场勘查队伍是提高现场勘查质量的关键。现场勘查组织实施人员包括现场勘查指挥人员、现场保护人员、现场勘查检验人员、现场调查访问人员等。
(二)现场勘查工具与装备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十五条规定:“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按照规定穿着反光背心,夜间佩戴发光或者反光器具,配备必要警用装备,携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器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