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处置现场
当事人处置现场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允许私了直接相关。所谓私了,是私自了结损害赔偿事宜的简称。
(一)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损害赔偿事宜
《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了三种私了情况。
1.当事人可以撤离现场,自行协商处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这种情况需要满足两个条件:第一是发生交通事故没有造成人身伤亡,仅造成车物损坏。这是当事人可以私了的前提条件。第二是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无争议。这是当事人可以私了的核心条件。如果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存在争议,那么损害赔偿事宜自行协商不可能成功。
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否则不允许私了。这一种情况使用“可以”这一个词,当然也就允许“不可以”。如果当事人不愿私了或者不能私了,不能即行撤离现场;或者同意私了但不同意撤离现场,都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2.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三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这种情况同样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同样没有造成人身伤亡,仅仅造成车物损坏。但是这里的车物损坏引起的财产损失是轻微的。二是基本事实清楚。只要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当事人应当首先撤离现场,离开道路或者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再进行协商处理。即使当事人不同意自行协商处理,或者私了不成,也应当首先撤离现场,这是在此情况下当事人的法定义务。
3.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进行协商。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可见,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私了的条件是:一是未造成人身伤亡;二是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另外,当事人应履行法定义务,先撤离现场,再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二)当事人处置现场
1.填写现场文字记录后,撤除现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情形,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填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并共同签名。损害赔偿协议书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等内容。”当事人自行撤出现场后,共同签名的现场文字记录将作为损害赔偿的证据。
2.不撤除现场,迅速报警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七)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八)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并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可以在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