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工作内容的性质分
2025年09月26日
二、按照工作内容的性质分
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内容的性质不同,其相应的程序分三类:行政执法程序、行政调解程序、刑事办案程序。
1.行政执法程序
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构不成交通肇事罪,这时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为行政执法。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对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所进行的程序为行政执法程序。例如,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程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当事人处以警告、罚款、暂扣驾照、吊销驾照和行政拘留等不同程度的处罚。
2.行政调解程序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其性质上属于民事纠纷,进行行政调解。在行政调解中进行的程序为行政调解程序。
3.刑事办案程序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者的违法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依法对其进行刑事处罚。这种情况下,交通事故就是一种刑事犯罪案件。这时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既具有行政执法的性质(如吊销驾驶证),又具有刑事侦查性质。按《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进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为刑事办案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