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

一、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

1.建筑高度

(1)建筑屋面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建筑高度为建筑外设计地面至屋面面层的高度。

(2)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高度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

(3)当建筑屋面既有平屋面又有坡屋面时,按平屋面、坡屋面分别计算之后,取其中最大值。

(4)对于台阶式地坪,满足以下三种条件时,可分别确定各自的建筑高度:

①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之间有防火墙分隔。

②各自有符合规范规定的安全出口。

③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通道。

若有一个条件不满足,则建筑高度从最低屋面算至最高屋面。

(5)局部凸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面面积不大于1/4时,不需计入建筑高度。

(6)对于住宅建筑:

①设置在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不计入建筑高度。

②室内外高差不大于1.5m的部分,不计入建筑高度。

③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部分,不计入建筑高度。

2.建筑层数

(1)一般情况下,按照自然层来计算建筑层数。

(2)以下情况不计入建筑层数:

①室内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②建筑底部设置的室内高度不超过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

③建筑屋顶上凸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不计入层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