灭火器配置验收

三、灭火器配置验收

(一)一般规定

(1)灭火器的类型、规格、灭火级别和配置数量应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要求。

(2)灭火器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的要求。

(3)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单元内,采用不同类型灭火器时,其灭火剂应能相容。不相容的灭火剂举例见下表所示。

978-7-111-59805-3-Part03-55.jpg

(4)灭火器的保护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灭火器的设置应保证配置场所的任一点都在灭火器设置点的保护范围内。

(5)灭火器设置点附近应无障碍物,取用灭火器方便,且不得影响人员安全疏散。

(6)灭火器箱应符合规定。

(7)灭火器的挂钩、托架应符合规定。

(8)灭火器采用挂钩、托架或嵌墙式灭火器箱安装设置时,灭火器的设置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要求,其设置点与设计点的垂直偏差不应大于0.01m。

(9)推车式灭火器的设置,应符合规定。

(10)灭火器的位置标识,应符合规定。

(11)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灭火器的设置点应通风、干燥、洁净,其环境温度不得超出灭火器的使用温度范围。设置在室外和特殊场所的灭火器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二)配置验收判定规则

(1)灭火器配置验收应按独立建筑进行,局部验收可按申报的范围进行。

(2)灭火器配置验收的判定规则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缺陷项目应按下表的规定划分为:严重缺陷项(A)、重缺陷项(B)和轻缺陷项(C)。

②合格判定条件应为:A=0,且B≤1,且B+C≤4,否则为不合格。

978-7-111-59805-3-Part03-56.jpg

(续)

978-7-111-59805-3-Part03-57.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