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检查与维护

四、检查与维护

(一)检查

(1)灭火器的配置、外观等应按要求每月进行一次检查。

(2)下列场所配置的灭火器,应按要求每半月进行一次检查。

①候车(机、船)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②堆场、罐区、石油化工装置区、加油站、锅炉房、地下室等场所。

(3)日常巡检发现灭火器被挪动,缺少零部件,或灭火器配置场所的使用性质发生变化等情况时,应及时处置。

(4)灭火器的检查记录应予保留。

(二)送修

(1)存在机械损伤、明显锈蚀、灭火剂泄漏、被开启使用过或符合其他维修条件的灭火器应及时进行维修。

(2)灭火器的维修期限应符合下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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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报废

(1)下列类型的灭火器应报废:

①酸碱型灭火器;

②化学泡沫型灭火器;

③倒置使用型灭火器;

④氯溴甲烷、四氯化碳灭火器;

⑤国家政策明令淘汰的其他类型灭火器。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灭火器应报废:

①筒体严重锈蚀,锈蚀面积大于或等于筒体总面积的1/3,表面有凹坑;

②筒体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严重;

③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机构;

④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的灭火器;

⑤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的灭火器;

⑥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包括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或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

⑦筒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

⑧被火烧过。

(3)灭火器出厂时间达到或超过下表规定的报废期限时应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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