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2  废水排放有何标准?

11.2.2 废水排放有何标准?

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法》、《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工业废水排放试行标准》等是各行业都必须遵循的法律和规定。

排放的污染物按其性质可分为两类。

第一类污染物,指能在环境或动植物体内蓄积,对人体健康产生长远不良影响者,含有此类有害污染物质的污水,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出口取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符合表11-5中规定。但不得用稀释的方法替代必要的处理。

表11-5 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单位:g/L)

图示(https://www.daowen.com)

第二类污染物,指其长远影响小于第一类的污染物质,在排污单位排出口取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符合表11-6的规定。

表11-6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单位:g/L)

图示

注:为排入潜水性回流和封闭性水域控制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