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组织管理制度范例
第一章 通则
第1条 总则。本章程规定了本公司××营业部门(以下简称部门)的机构、权限、运作及处理等相关事项。
第2条 部门的业务范围。本部门依照总公司营业部门的指示,在独立经营计划与独立核算制度的原则下,负责指导和管理所辖的营业所,并负责辖区内的订货签约、收款及筹划发展新客户等相关的业务运作及处理。
第3条 部门的所在地及称呼。部门设于全国的各主要城市,在称呼时均应冠上城市名称。
第4条 重要事项的决定程序。部门的设置、改制、废止、管理区域及经理的任免,均经由董事会决议后执行。
第5条 规章的制定、修改与废止。本规章的制定、修改与废止均经由董事会决定。施行细则由总公司营业部决定。
第二章 机构
第6条 部门的机构。部门设经理,经理之下设业务及事务二科,管辖区域内所设营业所。
第7条 营业所的设置、废止及店长的任免。营业所的设置、废止及店长的任免,由总公司营业经理报经董事会后决定。
第8条 管理者。部门可依情况需要,设副经理及部门顾问。另外,科设科长,如必要可设科顾问及股长、主任。
第9条 特别回收科。部门可依情况需要,设置特别回收科。
第10条 营业部的组织。营业所由店长、业务主任、事务主任、内勤职工、外勤职工及业务人员等成员构成,人员数目另行规定。营业所可依情况需要,设副店长。
第11条 经理的职务范围。经理所负责的职务范围如下:
1.企划、指示营业方法。
2.经常调查、听取营业情况从而决定营业方针。
3.听取部内及营业所的业务报告,并随时监视业务实况。
4.裁决部内的人事问题。
5.举行业务磋商会议。
6.解决业务上的困难。
第12条 副经理的职务。副经理负责协助经理,并根据经理的指示进行工作,如经理不在,副经理代行其职。
第13条 科长的职务。关于科长的执行职务,比照前条的规定执行。
第14条 业务科。业务科负责执行的业务包括以下几项:
1.策划和制订接受订货的计划并负责其运作。
2.对契约的执行进行监督、指导。
3.加强、完备营业所的体制。
4.管理营业所的业务并负责指导。
5.负责指导、教育业务人员。
6.负责管理外勤人员的任用、解雇、迁升、降职及怠勤。
7.调查各营业所及外勤人员的业绩。
第15条 事务科。事务科执行的业务包括以下几项:
1.处理契约事务及查审契约。
2.策划和制订契约费用的回收计划并负责其运作。
3.实施营业收支计划与负责出纳事务。
4.负责管理内勤人员的薪资、变动及怠勤。
5.处理部内的用品供应、修建等相关事务。
6.负责文书的收发管理。
7.处理部内的风纪、保密、对外交涉、车辆及常务等。
第16条 特别回收科。特别回收科应负责的任务如下:
1.防止贷借延期及负责催收。
2.收集有关法律手续及制作有关的报告。
第三章 权限
第17条 管理阶层的权限。经理、副经理、科长、营业店长的权限须依本规定行使。
第18条 对权限的质疑。如对部内的权限有所质疑时,需向经理请示,经理则向总公司营业副经理请示后才能决定。
第19条 经理的更替。经理在接受总公司营业部经理的指示后,统筹管理所属的业务并负起责任。当经理发生更替之时,须等事务交接完毕,方可卸任。
第20条 经理的职责。经理的职务责任包括下列四项:
1.直接监督科长及营业所店长。
2.负责企划所属业务的运作。
3.迅速、准确地处理业务。
4.管理所属人员的工作状态。
第21条 经理可自行决定及必须请示的事项包括下列各项:
1.营业方面。
(1)可自行决定的事项:
1)指示科长及营业所店长处理部门的业务运作,并负责其管理。
2)决定外部销售人员的任用、调动和解雇。
3)负责支付外勤人员的薪资。
4)负责缔结团体契约与约定。
5)决定另有规定范围内的契约。
(2)必须请示上级的事项:
1)外勤人员的任用、升迁、解雇及职工的特别任用。
2)营业所的设置、废除及店长的任免。
2.经营管理方面。
(1)可自行决定的事项:
1)另有指示的费用或限度以内的支出。
2)监察部门的收支、营业所的业务及会计业务。
(2)必须请示的事项:
1)指示以外的费用支出、许可费用但超出限度额的支出。
2)公司房地产及不动产的买卖、贷借。×万元以内的紧急维修契约不在此限之内。
3)设定未经公司指示的交易银行。
4)以部门名义捐款及支出协会费用等。
3.人事方面。
(1)可自行决定的事项。对所属人员五日以内的休假、出差、早退、加班、假日出勤等事项的批准,但科长及营业所店长的出差则须请示总公司。
(2)必须请示的事项:
1)内勤职工的任用、解职和调动,部内的内勤与外勤的相互调动。
2)经理本人的休假及出差。(https://www.daowen.com)
3)所属人员的赏罚除有其他规定之外,应请示总公司裁决。
4.总务方面。
必须请示的事项:
1)诉讼、强制执行及与此相对等的法律手续。
2)提交国家机关的申报、申请书的制作及提出。
3)事务账单、传票的企划与制作。
4)内部回文的制作、公布。
第22条 负责监督部下的不正当行为。副经理、科长及营业所店长具有负责监督部下不正当行为的责任。当所属职工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致使公司蒙受损害时,副经理等应负监督上的责任。
第23条 副经理的权限。副经理负责协助经理,且在经理的权限内,副经理可经由经理的指示而具有其权限。另外,副经理在经理不在时,应负责代行其职务。在代理期间,副经理的权限不得超越经理之权,同时,业务办理后需迅速取得经理的认可或请示总公司的意见。
第24条 科长的职权。科长接受经理及副经理的领导,负责指挥管理所属人员从事所属的事务。
第25条 科长的权限。科长于第21条所规定的经理权限内,完成经理指派的业务。
第26条 科长的责任。科长对于所属部下的不正当行为,应负起监督上的责任。如经请示上司或总公司批示确实属于不正当行为,则本人也应对此负有责任。
第27条 营业所店长的职权。营业所店长受经理领导,负责指挥、监察所属人员,并从事管辖区域内的业务。
第28条 营业部长的责任。营业部长对于所属人员的不正当行为,应负监督上的责任。但若上级认为这不属于管理上的问题,则本人可免其责。
第29条 营业所店长的处罚权限。当所属人员违反公司规章或不遵从上司指示行事时,营业所店长在取得经理认可并请示总公司后,可采取处罚或其他处理方式。
第30条 营业所店长的权限。关于营业所店长的权限,比照第24条至第26条的规定行使。
第四章 营运
第31条 业务经营。部门的业务经营必须按公司的规定呈报总公司××营业部及相关部门,并以其指示为执行依据。如有违反,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第32条 重要事项的筹划、经营和联络。内部的重要企划、经营及相互之间的联络,以通过营业所店长会议来进行为原则。
第33条 总公司的指示。内部的重要计划、命令及其修正和废止,一概由总公司营业部以文书方式传达。
第34条 报告。部门须令所辖管的营业所提交下列事项的报告,并做好综合统计后,再报告给总公司营业部。
1.每日的营业成绩。
2.每日的收支情况。
3.每日的活动及怠勤状况。
第35条 管辖区域内的调整。部门需迅速、确实地收集和掌握管辖区域内业务的相关事项,并依以下几项予以筹划、实施业务上的对策。
1.收集、调查与业务有关的产业、经济、财政、社会、政治和企业经营等情报与资料。
2.调查、发掘有潜力的客户与市场,并依照管辖区域内的事业、职业类别,进行行情调查与预测。
3.针对营业实绩作分析、进行综合性的研究,从而企划对策。
第36条 营业计划。营业计划应以对前景的预测作为资料,并依下列方式进行调查、企划。
1.迅速确实地收集一般社会经济形势的情报与资料,借此掌握实际状况。
2.依照营业所,调查其实绩与能力。
3.利用印刷品、口头宣传及其他交际技法来发展新客户、订立契约或企划回收的方法。
4.对于实施营业计划的人员配置、实施时期、手段、对象等应先做好企划。
第37条 勤务管理。外部销售人员与内勤人员的勤务管理,应以各人的勤务态度及从事业务的意愿为评价依据,包括:
1.正确记录个人的怠勤状况。
2.正确记录上、下班时间。
3.严格实行赏罚制度。
4.统计个人的业绩。
第38条 文书制度。有关文书的制作、收付、整理及保存,须依照下列规定的制度执行。
1.实施信差制度。
2.统一资料的分类。
3.收付时需记录清楚。
4.实施文书处理制。
第39条 收支、营业成绩。部门的收支、营业成绩应依据预算制来记账计算,并将每月结果公布给各营业所及部内各科长。
第40条 区域内的宣传工作。部门可向总公司请款实施区域内的广告宣传,并可在必要时具体提出自己的意见。
第五章 营业所的管理
第41条 营业所的事务与管理。部门应依据下列五项规定来完备、强化营业所的管理,并设法促进其经营朝合理化方向发展。
1.对营业所的营业计划及经营必须加以监察、指导。
2.对于营业所及所属人员的活动效率、营业实绩需作调查分析与监督。
3.对于营业所及所属人员的怠勤状况、技能熟练度需加以考察并作调整。
4.对于营业所的设备及人员的配置是否适宜,应作调查和调整。
5.如发现营业所有营业成绩停滞不前或减退的迹象,应针对其原因加以检查,并设法找出解决方案。
第42条 外部销售人员的指导。对于外部销售人员的勤务及技术指导,可按照下列方式进行:
1.分发有实效的教材。
2.举行演讲。
3.进行技术培训。
4.实施、指导作业方法。
5.举行实务恳谈会。
部门需随时将各人的业务实绩记录下来,借此监督其执勤状态与观察其技能提高的程度。
第43条 业务监察。契约、货款回收及整理等相关业务的监察,可按下列方式进行:
1.听取各所各人业务处理状况报告,并加以观察证实。
2.照会契约缔结者。
3.对照、查核相关资料及记录。
第44条 业务管理。对营业所实施业绩管理的目的在于测定营业所及所属人员的实绩、效率,其具体规定如下:
1.监督各营业所的契约目标达成率及其事由。
2.对于各营业所及各营业员的货款回收率、失效、解约率等加以统计。
3.对各营业所的经费预算及实际额做逐一比较与对照。
第45条 事务处理。营业所的事务处理管理目的在于迅速、确实地处理内勤事务从而提高效率,其规定如下:
1.比较各营业所的处理件数及每个人的处理效率。
2.实地调查营业所的事务处理方法。
3.调查各营业所的事故发生件数并查明其原因。
4.调查个人的事务处理能力及处理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