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代位追偿

1.代位追偿

代位求偿原则是从补偿原则中派生出来的,只适用于财产保险。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造成并负有赔偿责任的,则被保险人既可以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向第三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根据保险合同要求保险人支付赔款。如果被保险人首先要求保险人给予赔偿,则保险人在支付赔款以后,保险人有权在保险赔偿的范围内向第三者追偿,而被保险人应把向第三者要求赔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向第三者要求赔偿。反之,如果被保险人首先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并获得损失赔偿,则被保险人就不能再向保险人索赔。代位原则又称权益转让原则,是指当保险事故涉及第三者责任时,或者在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由保险双方达成委付协议时,当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损失后,被保险人必须将有关权益转让给保险人,由保险人向第三者代位追偿,或者对发生推定全损的标的物享有物权,被保险人不能获得额外利益。

(1)代位追偿的形式

1)权力代位。

如果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的过失或非法行为引起的,第三者对被保险人的损失须负赔偿责任。保险人可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先行赔付被保险人。然后,被保险人应当将追偿权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责任方追偿。

2)物上代位。

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推定全损时,保险人按照合同履行赔偿责任后依法取得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2)代位追偿权产生的条件

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及保险原则,代位追偿权的产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保险标的损失必须是由第三者造成的,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所谓第三者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以外的人。

造成损失的原因主要包括:

①由于第三者的侵权行为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第三者依法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例如因第三者的碰撞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②由于第三者违反合同约定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使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或无论第三方有无过错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根据合同约定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由于第三者的不当得利,如保险标的丢失后,第三方非法占有保险标的。

2)保险标的的损失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汽车保险中的车辆损失险,保险车辆因碰撞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应负责赔偿。如果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则不适用代位追偿。

3)代位追偿权的产生必须在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之后,保险人才能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与第三者产生债务债权关系。

保险法上未明确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以保险人名义还是被保险人名义,以往对此存有争议。目前审判实践普遍接受保险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2000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94条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未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提起诉讼的,保险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该第三人提起诉讼。

(3)代位求偿原则的前提

代位求偿是指当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情况下,保险人在先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有权代替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要求赔偿。

进行“代位求偿”有三个前提:(https://www.daowen.com)

1)第三方对于保险标的所造成的损失必须符合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2)保险责任的形成必须是由第三方所造成的。

图示

3)保险人必须首先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保险人在行使代位求偿权利的过程中所获得的超出其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的金额必须返还给被保险人,即保险人不能运用代位求偿权利而获得超出其所承担的实际赔偿责任的利益。

(4)保险双方在代位求偿中的权利义务

1)保险人的权利义务

保险人的权利是保险人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的义务是保险人追偿的权利应当与他的赔偿义务等价,如果追得的款项超过赔偿金额,超过部分归被保险人。

2)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

①在保险赔偿前,被保险人需保持对过失方起诉的权利。

②不能放弃对第三者责任方的索赔权。

③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④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责任方追偿。

⑤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处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5)代位求偿原则的适用范围

1)保险人代位求偿的对象是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但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及组成人员的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失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

2)代位求偿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