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其他约定

1.其他约定

1)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对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导致人身伤亡后抢救费用超过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伤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2)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3)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

4)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对赔偿有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https://www.daowen.com)

5)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6)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垫付抢救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