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安全原则

四、 安全原则

按《新型冠状病毒实验室生物安全指南(第二版)》,确定如下原则:

1.新型冠状病毒暂按照病原微生物危害程度分类中第二类病原微生物进行管理

2.病毒分离培养、动物实验等活动应在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开展。开展前应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卫生健康委批准。

3.未经培养的感染性材料,如果不能可靠灭活,进行病毒抗原检测、血清学检测、核酸检测(建议56℃30min灭活后检测)、生化分析等操作时,应在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开展,尽可能在生物安全柜中进行,个人采用三级生物安全防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