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2 供电系统抗震规划原则

5.3.2 供电系统抗震规划原则

1)电厂、变电站的选址建设要满足《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GB50260-2013)的抗震要求。变电站选址应避开地基土液化、软土震陷、地表断层破裂及潜在崩塌、滑坡、地裂缝和泥石流等不利地段,避开易燃、易爆等危险区域。

2)变电站建(构)筑物的设计、施工必须按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的要求进行,以满足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抗震救灾的需要。枢纽变电站中各类构筑物和设施之间,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和疏散通道,以防止次生灾害。

3)根据《建筑物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电力调度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下列规定:①国家和区域的电力调度中心,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特殊设防类。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电力调度中心,抗震设防类别宜划为重点设防类。

4)火力发电厂(含核电厂的常规岛)、变电所的生产建筑中,下列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①单机容量为300MW及以上或规划容量为800MW及以上的火力发电厂,以及地震时必须维持正常供电的重要电力设施的主厂房、电气综合楼、网控楼、调度通信楼、配电装置楼、烟囱、烟道、碎煤机室、输煤转运站和输煤栈桥、燃油和燃气机组、电厂的燃料供应设施。②330kV及以上的变电所和220kV及以下枢纽变电所的主控通信楼、配电装置楼、就地继电器室,330kV及以上的换流站工程中的主控通信楼、阀厅和就地继电器室。③电厂、电站中不应中断的通信设施的通信调度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