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问责执行,增强问责的威慑性
2026年01月22日
(五)严格问责执行,增强问责的威慑性
再好的问责制度,如果不能执行也将是一纸空文,起不到对党政领导干部的震慑作用,达不到提高决策科学性和规范性的目的。为此,要对造成决策失误的党政领导干部进行积极问责,严格问责执行方式。当然由于造成决策失误的原因多样,损失程度不一,相对应的问责方式也有不同的针对性。
所以,可以在《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宏观界定的通报、诫勉、组织调整、纪律处分等原则性规定基础上,进一步优化细化。对于那些因客观原因或者过错程度及其轻微的决策者,主要是以批评教育的方式进行处理,如责令作出检查或者公开道歉、通报批评;对于因领导不力、措施不得当造成决策失误的党政干部,对其要做出扣除绩效薪金、降级、责令辞职等处罚;对于由主观臆断、谋求私利等原因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要对其进行撤职、赔偿经济损失等惩罚;对于决策失误造成人民生命财产受到较大损失,社会影响极为恶劣,涉及违法犯罪的,还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https://www.daowen.com)
另外,对那些因决策失误造成群体性事件的,事件曝光后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干扰阻碍决策失误问责调查的,对检举控告人进行打击报复的情况等,要对决策失误责任人从重惩处。通过对决策失误责任人的严格问责,形成强大威慑气场,使得党政领导干部提高对科学决策的重视,减少决策失误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