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参与在行政问责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公众参与在 行政问责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首先,公众是政府履行各项职能的责任对象,所以政府必须接受公众的监督。特里·L.库伯在其著作《行政伦理学——实现行政责任的途径》一书中提到:公共行政人员要对公众负责,要洞察、理解和权衡公民的喜好,满足他们的要求,保障他们的利益。在现代民主政治环境中,公众的要求和利益关系到社会的发展和稳定,对公众负责的政府才能受到民众的信赖和支持。因此,公众参与的问责监督体系要求政府必须接受公众监督,有效避免“渎职”“失职”等行为的出现。

其次,行政问责制要求政府及时回应公众的质询和满足公众提出的合理要求。政府机构必须做到“积极”“主动”“不拖延”,对公众提出的质询和要求要“如实”“定期”进行反馈。这也是政府主动接受公众监督的一种机制和手段。事实上,政府对公众提出的质询和要求作出回应的过程,就是对公众集体价值的深入了解和调查,只有经过明确的认知和讨论后,在更有效的回应之后,才充分体现了社会自治的能力。公众参与的监督体系,利于促进公众利益的最大化,是政府与公众对公共生活的协同治理,是政府与公众之间的平衡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问责制需要强化公众参与的监督体系。

最后,公众参与也是异体问责的一种重要形式,有效弥补了同体问责在监督体系中的不足。社会公众问责是行政权力规范运行的最根本保障,也是政治民主和公众参与理论的必然要求。公众参与是行政问责的基本力量来源,发挥公众的问责主体作用,是构建行政问责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只有公众问责广泛化,问责体系的作用才能得到最大的发挥。公众问责常态化也是行政问责制完善的重要标志。大量数据显示,在我国查处的官员腐败案件中,绝大多数线索来自公众的举报。服务型政府建立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人民服务,按人民的意愿行事,只有把人民纳入到行政问责体系中,实现公众与政府的直接交流与对话,才有利于政府政策的优化,才能形成公民和政府的良性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