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益均衡”的实践转化:民刑事以及行政法领域的异曲同工

三、“实益均衡”的实践转化:民刑事以及 行政法领域的异曲同工

诚然,司法机关受理的案件存在类型上的区别,但“实益均衡”理念并不会因为类型区别而影响自身的作用范围,反而基于自身的民族固有特点而成为诸多类型案件中所共同遵循的司法理念。它体现在最终的判决实例中,即使表现的形式有所差别,但基本的价值取向并无出入,所谓的差异更多是由部门法之间本身的区别所造成。综观民初大理院1912年至1928年间的判例,“实益均衡”理念在民刑事以及行政法领域的表现可谓异曲同工,虽然分别用民法、刑法和行政法的专业用语对其进行转述,但其核心价值——“法律关系中各方主体的实益处于均衡状态”并无本质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