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现民事庭审中心主义的制约因素
民事庭审空心化的问题由来已久,可谓民事诉讼领域的一大顽疾。从1998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10]伊始,到“一五”、“二五”、“三五”纲要均明确要求各级法院在民事审判中应该遵循证据裁判规则,直至今天《四五纲要》依然强调“发挥庭审质证、认证在认定案件事实中的核心作用,一切证据必须经过庭审质证后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诚如蒋惠岭教授所说:今天完善以庭审为中心的制度这项改革属于“重提”。[11](https://www.daowen.com)
本文认为,解决庭审空心化这一顽疾,不能停留于民事诉讼制度本身,应放眼大陆法系的宏观背景,剖析制约民事庭审中心化的深层理念因素,探讨移植引进的外域民事诉讼制度被本土文化要素传统濡化[12]的过程,以期为民事司法改革提供有益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