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的含义、要素与类型

一、国防的含义、要素与类型

(一)国防的含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2条规定,国防是指“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保卫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所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和教育等方面的活动”。

国防服务于国家利益,有什么样的国家利益就需要有什么性质的国防与之相适应。国防的军事活动与非军事活动相互配合,相得益彰。

(二)国防的要素

国防的要素,指构成国防必不可少的因素。由国防的主体、目的、对象和手段四个要素构成。

1.国防的主体

国防的主体,是国防活动的实行者,通常为国家。国防是国家固有的职能,任何国家,从其诞生之日起就要固国强边,防备和抵御各种外来侵略,以保障国家安全,维系国家生存,谋求国家发展。从国家的本质上看,国家是阶级专政的工具,是统治阶级利益与意志的体现,实现这种利益与意志,必须通过国家权力。国防就是要维护国家的这种权力,同时,也只有依靠国家的这种权力才能使国防得以运转。从国防的本义看,国防是国家的防务,是全民族的防务,与国家的各个部门、各种组织以及全体公民都息息相关。加强国防建设,进行国防斗争,必须依靠国家各个方面的综合力量。

2.国防的目的

国防的目的是保卫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它包含三方面的内容:

一是捍卫国家的主权。主权是一个国家存在的根本标志。根据国际法的表述,主权是一国不受外来控制的自由,即一个主权国家按照自己的意愿组织政府,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国内事务和国际事务而不受他国干预或限制的最高权利和尊严。它是完整无缺、不可分割而独立行使的,如若主权被剥夺,其他一切包括国家独立、领土完整、政治制度、社会准则、传统生活方式等都毫无意义。因此,捍卫国家主权,是国防的首要目的和任务。

二是保卫国家的统一、领土完整。国家的统一是指国家由一个中央政府对领土内一切居民和事务行使完整的管辖权,不允许另立政府或分割国家的管辖权。从国际法角度说,保卫国家的统一,反对分裂,历来是国家的内部事务,不允许外国干涉。领土完整是指凡属本国领土,决不能丢失、决不允许被分裂、肢解和侵占。领土既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又是国家主权行使的对象。

三是维护国家的安全和稳定。国家要正常地生存和发展,必须有一个和平安全的外部环境和稳定的内部环境。

3.国防的对象

国防的对象,就是指国防所要防备、抵抗和制止的行为,即“侵略”和“武装颠覆”。侵略,包括武装侵略和非武装侵略,武装侵略是指战争状态的侵略行为,对付武装侵略,国防行为使用战争手段进行制止;非武装侵略,是指运用各种经济、外交等手段进行的侵略行为,对付非武装侵略,国防行为则相应使用非战争手段。武装颠覆,是指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这些武装叛乱、武装暴乱,对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对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都构成严重威胁,必须运用国防力量加以制止。(https://www.daowen.com)

4.国防的手段

国防的手段,是为达到国防目的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面对对国家利益的各种形式的侵犯,威胁和危害最大的是武装侵犯,因此军事手段始终是国防的主要手段,但又不是国防的唯一手段,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共同构成国防的整体,战时以军事手段为主,和平时期以威慑为主,使平时的国防建设能量有节制地释放,达到“不战而屈人之兵”的最佳战略效果。

军事手段是国防的主要手段,是斗争的最高形式。对付武装入侵和武装暴乱最根本和最有效的是军事手段,军事手段的威慑作用和即时打击能力,能有效地遏制或中止侵略行动,迫使其放弃侵略意图。军事手段是解决国家之间矛盾冲突的最后手段,在穷尽了非军事手段而无果的情况下,必须用军事打击的方式彻底解决。

(三)国防的基本类型

按照不同的标准,国防可分为若干类型:按社会形态,可分为奴隶制、封建制、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国防;按军事战略和国防建设的目标,可分为防御型国防和扩张型国防;按国防力量的构成方式,可分为扩张型国防、联盟型国防、中立型国防和自卫型国防。

1.扩张型国防

扩张型国防奉行霸权主义侵略扩张政策,为了维护本国在世界许多地区的利益,以他们所谓的国家安全和防备需要做幌子,打着“防卫”“人道主义”“维护人权”的旗号,将其疆域以外的国家和地区也纳入其势力范围,对别国进行侵略、颠覆和渗透,把国防作为侵犯别国主权和领土、干涉他国内政的代名词。

2.联盟型国防

联盟型国防以结盟形式联合一部分国家进行防卫,以弥补自身国防力量的不足。在联盟型国防中,又可分为扩张型和自卫型两种。在联盟型国防中,从联盟国家之间的关系看,还可以分为一元化联盟和多元化联盟。一元化联盟就是有一个大国处于盟主的地位,其他国家处于从属地位;多元化联盟就是联盟各国基本是伙伴关系,共同协商确定防卫大事。

3.中立型国防

中立型国防是指中小发达国家,为了保障本国的发展和安全,严守和平中立的国防政策。实行中立型国防的国家,有的实行全民防卫式的武装中立,制定总体防御战略和寓兵于民的防御体系,如瑞士、瑞典,是全民皆兵的国防,目的是使潜在的侵略者不敢轻易发动侵略战争;也有采取完全不设防方式的国家,如圣马力诺,是一个无军队的国家,也不实行义务兵役制,只有少数宪兵、警察和民兵用于国内安全、治安和执法。

4.自卫型国防

自卫型国防以防止外敌侵略为目的,在国防建设上依靠本国力量,广泛争取国际同情和支持,以达到维护本国安全、维护周边地区和世界和平稳定的目的。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利益是阶级利益、民族利益与全世界人民根本利益的高度统一。我国政府坚定不移地奉行防御性的国防政策,国家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地建设和巩固国防,实行积极防御战略,坚持全民自卫原则,主张国防建设与国家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一贯奉行并坚持和平外交政策和原则,与各国友好合作,不首先使用核武器或以核武器相威胁,不对无核国家和地区使用核武器,不做超级大国,永远不称霸,不搞侵略扩张,也不依附于任何大国,不同别国结盟。因此,我国国防属于自卫型国防,而且是全民式、积极防御的自卫型国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