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节 英格兰与尼德兰的贸易立法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第7节 英格兰与尼德兰的贸易立法

亨利七世统治时期通过的对外贸易法律,也是他立法工作中的重要一环。正如我们所料,由于受到大力发展商业的路易十一的影响,亨利七世投入大量精力为贸易立法。此时,英格兰的主要出口商品是羊毛、布料及兽皮。在欧洲,几乎所有教堂和大型建筑的房顶都采用了英格兰生产的铅。此外,英格兰还独霸了欧洲的锡市场。由于尼德兰是英格兰最主要的羊毛市场,为促进英格兰与尼德兰的羊毛贸易,英格兰王国政府制定了相关商业政策。此外,虽然名气日益高涨的英格兰产品即将赶超尼德兰,佛兰芒人已经对英格兰产品产生了戒备心理,但英格兰王国政府仍希望借助这一商业政策,尽可能帮助英格兰布匹打入佛兰德斯市场。正如我们看到的,由于约克的玛格丽特对来自兰开斯特家族的亨利七世怀恨在心,英格兰与尼德兰通商的风险大大增加。因此,英格兰的商品贸易一度转向法兰西的加来。在英格兰和尼德兰的贸易分歧最终消弭时,1496年的《大通商条约》取代了以前的英格兰王国政府对尼德兰的商业政策,使英格兰王国与尼德兰方面得以在充分自由的条件下通商。除了前文提到的内容,《大通商条约》还规定双方海关人员必须以礼待人,不得无故拆封包裹,不得进行无理由的强行销售。在有人受到伤害的情况下,受害者不得采取报复行为,而应向加害人的君主诉请裁决。为防止海盗活动,商品所有者必须缴交两倍于其船及货物价值的押金。如果发现商品所有者手下的水手有海盗行为,那么商品所有者缴纳的押金将被没收。通商双方皆不允许外国船在己方港口遭到袭击,也不允许他国在本国港口售卖战利品。如果船舶失事,那么船舶所在国必须在缴纳打捞费用之日起一年零一日内将货物收回。亨利七世还着力促进英格兰王国与地中海沿岸地区的贸易。1497年,瓦斯科·达·伽马开拓了绕好望角东行的航行线路。此后,地中海沿岸地区的商业地位大幅下降。但在亨利七世统治时期,地中海沿岸地区的商业价值依然不可小觑。此时,几乎整个威尼斯共和国都与英格兰王国有商业往来。威尼斯共和国的小型船队将其厨房用品运抵英吉利海峡,并且在英格兰的桑威奇、南安普顿或伦敦卸货。这些货物有胡椒等香料,产自希腊摩里亚和克里特岛的马姆齐甜酒,来自塞浦路斯、克里特岛及埃及亚历山大港的糖,来自波斯、叙利亚、希腊及西西里岛的丝绸,来自埃及和印度的棉花,以及出产自东方国家或威尼斯穆拉诺岛的玻璃、纸、手抄本和各类其他物品。威尼斯共和国从英格兰王国进口羊毛、布匹、兽皮、铅和锡等优质商品。如果威尼斯商人不从英格兰购买回运货,那么他们就会和其他国家商人一样,因为“无用”而受到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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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科·达·伽马(https://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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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科·达·伽马航海驾驶的海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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