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行为的处理

八、违规行为的处理

对违纪舞弊或违反考试管理规定的考生和工作人员,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考生以欺骗方式(含隐瞒事实、伪造材料等)获取报名、考试或加分资格的,取消其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进入高校的,相关高校应当取消其入学资格和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