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医政发〔2010〕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公安厅(局)、残联:
为保障残疾人驾驶机动车权利,拓宽残疾人社会生活领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结合我国国情,卫生部、公安部、中国残联组织制定了《右下肢、双下肢残疾人驾驶机动车身体条件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卫生部(https://www.daowen.com)
公安部
中国残联
二○一○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