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附则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

(二)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上述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三)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四)净收入,是指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单位维护该科技成果的费用,以及交易过程中的评估、鉴定等直接费用后的余额。

(五)科技创新券,是指由省科技厅发行,无偿向本省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发放,用于资助其向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服务机构等单位或其他企业购买科技创新服务或使用科技资源,开展创新活动的电子代金券。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