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比赛时间

二、比赛时间

比赛时间应为两个相等的半场,每半场为45分钟。特殊情况经双方同意另定除外,按下列规定执行:

(1)在每半场中由于替补、处理伤员、延误时间及其他原因损失的时间均应补足,这段时间由裁判员决定。

(2)每半场时间终了时或全场比赛结束,如执行罚点球等,则应延长时间至罚完为止。

(3)除经裁判员同意外,上下半场之间的休息时间不得超过5分钟。